合同编号:
股权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电 话: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许可证号: 地 址: 电 话:
为确保全面、及时履行___________ _____ (以下称债务人)与 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股权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质物
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所持有的_ _公司(以下简称为“标的公司”)
___%股权,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整。
1.2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及其派生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经营收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股权由质权人处理。 1.3出质股权质押典当金额为人民币 元(¥ )整;质押期限为 日 ,即从 年 月 日始至 ____年 月 日止。合计 日。确切起止日期以开具当票日期为准。实际质押期限随着借款资金实际使用时间的延长而延长,直至借款本金及全部息费等所有费用完全清偿完毕为止。
1.4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增资扩股的,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认购,下同)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资人不购买出质物价值缺口,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双方指定的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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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2.1被担保的主债权
2.1.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本金人民币_______整(大写)。 2.1.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提前到期的情形。 2.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权。
2.4主合同变更。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给予标的公司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标的公司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3.1质押登记
3.1.1出质登记。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出质人全权委托质权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1.2解除质押登记。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获得全额清偿,质权人可解除质押,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3.2质物的保管。出质人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质押登记证明交质权人保管,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明等交质权人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4.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4.1.1标的公司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4.1.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4.1.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4.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出售、拍卖质物,并以出售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直接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即宣布拥有该质物,在法律上取代出质人在标的公司股东地位,或将该质物转让第三方取代出质人在标的公司股东地位。
4.3无论质权人采取何种方式处分质物,出质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诺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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