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芹大桥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综合评标法)
第3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第4章 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 第5章 招标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6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7章 评标细则
7.2. 招标文件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书面文件和其他修改或补充函件,均是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
件3日内向招标代理提出。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方式和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交。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按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方式将澄清的文件予以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9.1. 在投标截止期前15日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
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所有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将按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相同方式予以公布。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2.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
招标人可按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3.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
面文件为准。
(三)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1. 投标人和招标人(招标代理)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
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为其他语言的,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0.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监理大纲)二部分组成。 11.2. 投标文件之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 11.2.2. 授权委托书;
11.2.3. 投标函(含投标函附表); 11.2.4. 投标保证金;
11.2.5. 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辅助资料表; 11.2.6. 拟投入本监理项目的仪器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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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11.2.8. 监理费报价计算书; 11.2.9. 信誉证明材料; 11.2.10.
其他(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11.3 投标文件之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1.3.1 监理大纲
12. 投标文件的要求
12.1. 投标文件应包含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无例外地使用
招标文件第6章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和投标函附表。
12.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4章“工程技
术标准和监理要求”。
12.3.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
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13. 投标价格
13.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以完成本须知第1、2条中所述的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项目的
监理内容和范围,以及监理周期的全部制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其根据为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
1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投
标须知第13.1款所确定的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13.3. 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13.4.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
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3.5. 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合同价=中标价。监理服务费用包干,工程造价变动、工程
延期等,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
13.6.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4. 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14.1.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
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规定的提交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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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6.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3. 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
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五个工作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原因),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办理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的,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前述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
16.4.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4.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6.4.2. 投标人拒绝按《评标细则》规定改正标价; 16.4.3.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5项规定份数的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
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清楚的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应按具体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
改之处均应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7.5. 投标文件之技术文件(监理大纲)正本封面还应当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投标
人单位公章。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
18.1. 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监理大纲)必须分别单独装订、分别单独包封。商务文
件、技术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详见本须知18.2和18.3。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监理大纲)的总包封要求见前附表第16项规定。
18.2. 投标文件之商务文件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如下:
18.2.1. 将商务文件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包封,并在内层包封上分别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再将两个内层包封合包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18.2.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
(1) 写明招标代理(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2) 标明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3) 并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前附表第19项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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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得开封;
18.2.3.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8.2.4. 上述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和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8.3. 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监理大纲)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按照前附表第17项规定。 18.4.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
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19.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代理的
收件人。
20.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前附表第18项规定。
20.2. 招标人(招标代理)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所制约的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的新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4. 迟到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拒绝接收。
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
形式向招标代理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
21.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
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根据
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22. 开标
开标
22.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
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21条递交的修改与撤回通知书。如投标人未派人参加或在开标会中途离场,或未在唱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认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事后提出的异议无效。
22.2. 开标程序:
22.2.1. 开标会在有关监督部门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代理主持;
22.2.2.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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