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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关于《民法典》1088条规定的理解与解读—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16:17:4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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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1088条规定的理解与解读—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自2018年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起,就受到了法学界和民众的普遍关注。尤其是《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结合了近十年社会经济文化的变化及司法实践的反馈,对婚姻制度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和更新,更全面具体地维护了公民在家庭中的权益。笔者试图通过对《民法典》第1088条的解读与分析,探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新变化及其意义,同时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一、《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基本要义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该条规定,系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婚姻家庭中的体现,赋予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以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上的补偿。

在分别财产制下,双方婚前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与之对应的是,抚养子女、从事家务等工作,均应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当一方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付出较多义务,在婚姻关系终结时,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二、《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司法局限性

1、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婚姻法》第四十条是对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的规定。由此可见,根据该条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有一个前置条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只有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然而在现实中,中国大部分的家庭并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习惯,而是直接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导致了《婚姻法》第四十条在司法实践中被实际运用得很少。

2、弱势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婚姻法》第四十条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得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工作机会的,大多数是女性,她们在婚姻也往往属于弱势方。在大部分家庭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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