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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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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

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7.26 【实施日期】201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林业(园林)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我局下发了《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涉林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宁林发[2012]207号),依法对林木采伐审批工作进行了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依法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区是一个森林资源匮乏、生态环境脆弱的省区,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我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各地的林木采伐严格控制在了国家规定的限额指标内,但林木采伐管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国家组织的森林 1 / 3

资源管理检查中,连续三年发生了无证采伐和超范围、超数量、超蓄积采伐以及发证质

量等问题。对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高度,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妥善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与保护森林、林木资源的关系,坚决摒弃那种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大项目、高产值的极端发展模式,以生态条件的改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按照国发[2011]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各市、县(区)林业局要主动请示汇报工作,赢得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和协助当地政府把森林覆盖率、采伐限额的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目标考核管理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森林资源总量的持续增长。

二、建立总量控制、层级负责的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依法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的核心措施和根本保障。为加强全区林木采伐管理,2009年以来,自治区林业局连续三次发出通知,将全区林业林木采伐审批权集中到自治区林业局,并就采伐限额由自治区统一掌握和采伐1株补8-10株树木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知下发后,虽然对严格控制全区林木采伐工作起到一定作用,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看,由于审批权过于集中,采伐管理统的过死,制约了市、县对林木采伐严格监管的积极性,造成大量采伐审批申请不能及时办结,既影响了行政审批许可的效率,也增大了采伐监督管理的难度。为解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市、县(区)的积极性,今后全区林木采伐实行限额总控、层级负责的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自治区将依据各地森林资源总量,将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区),各地林业主管部门 2 / 3

要按照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涉林行政审批程序的通

知》(宁林发[2012]207号)规定的审批对象及权限,抓好本辖区内林木采伐审核审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突发的自然灾害以及依法占用林地等需要特别扩大采伐量造成本市、县(区)采伐限额指标不足,可申请自治区预留指标。自治区无法决定,统一向国家申请追加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及各分项限额管理的规定,在核定的年采伐限额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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