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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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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 【发文字号】鄂财库规[2014]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发布日期】2014.09.15 【实施日期】2014.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

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库规〔2014〕5号)

省直各部门、省级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鄂财库发〔2003〕6号)、《省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武银〔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了《湖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 / 6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14年9月15日

湖北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鄂财库发〔2003〕6号)、《省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武银〔2003〕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人行武汉分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含财政专户开户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省级预算单位之间各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业务是指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代理银行以及预算单位等业务方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 / 6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包括:

(一)省财政厅向人行武汉分行发起的,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生成的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表和清算划款凭证(清单)、实拨凭证(清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二)省财政厅向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专户拨款凭证、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对账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三)人行武汉分行向省财政厅发起的预算收支日(月、年)报表、库存日报表、实拨凭证(清单)回单、清算划(退)款凭证(清单)回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四)人行武汉分行向代理银行发起的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回单、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退款凭证回单、代理银行集中支付对账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五)代理银行向省财政厅发起的,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生成的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财政专户拨款凭证回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六)代理银行向人行武汉分行发起的,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生成的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及汇总清算明细表、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退款凭证、财政零余额额度对账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七)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以及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八)预算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向省财政厅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九)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3 / 6

第五条 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代理银行共同组织开展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与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与代理银行、人行武汉分行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应当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

第七条 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代理银行要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库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九条 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要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防范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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