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业务方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二条 各业务方约定使用电子印章,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三条 各业务方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建立并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变更、废止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业务方在电子印章的使用过程中,对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要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当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业务方要事先明确业务办理所需相关电子凭证的种类、格式和内容,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电子凭证的要 5 / 6
素信息应当满足各业务方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第十六条 各业务方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收支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各业务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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