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累积和考虑识别出的错报
(1)修订后准则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累积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除非错报明显微小(是否明显微小,涉及专业判断)。
(2)如果存在以下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A、识别出的错报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环境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错报(例如,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由于内部控制失效而导致的错报,或被审计单位广泛运用不恰当的假设或评估方法而导致的错报,均可能表明还存在其他错报),并在可能存在的其他错报与审计过程中累积的错报合计起来可能是重大的;
B、审计过程中累积的错报合计数接近重要性水平(若累计错报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表明存在比可接受的低风险水平更大的风险,即可能未被发现的错报连同累计错报的汇总数,可能超过重要性)。 3、要求沟通和更正错报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审计过程中累积的所有错报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这些错报。
修订后准则指南第7段,及时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错报事项是重要的,因为这能使管理层评价这些事项是否为错报,并采取必要行动,如有异议则告知注册会计师。
如果管理层拒绝更正沟通的部分或全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不更正错报的理由,并在评价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是考虑该理由。 4、要求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
(1)评价之前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要性水平的估计
注册会计师在按照《CSA1221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准则确定重要性水平时,通常依据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结果的估计,因为此时可能尚不知道实际的财务结果。因此,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之前,注册会计师可能有必要依据实际的财务结果对重要性作出修改。因此,修订后准则第十一条明确,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前,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按照CSA1221的规定确定的重要性,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财务结果确认其是否仍然适当。
(2)评价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A、评估每一错报对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指南第13段,注册会计师需考虑每一单项错报,以评价其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
额或披露的影响,包括评价该项错报是否超过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如适用)。
指南第14段,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某一单项错报是重大的,则该项错报不大可能被其他错报抵消。例如,如果收入存在重大高估,即使这项错报对收益的影响完全可被相同金额的费用高估所抵消,注册会计师仍认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对于同一账户余额或同一类别的交易内部的错报,这种抵消可能是适当的。然而,在得出抵消非重大错报是适当的这一结论之前,需要考虑可能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错报的风险。
B、评估所有的事实错报、判断错报和推断错报的综合影响对财务报表整体(含披露)是否重大
指南第15段至第17段阐释了评估错报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需考虑的事项。如需对分类错报进行定性评估,即使分类错报超过了在评价其他错报时运用的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可能仍然认为该错报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同样,即使某些错报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因与这些错报相关的某些情况,在将其单独或连同在审计过程中累积的的其他错报一并考虑时,注册会计师也可能将其评价为重大错报,例如涉及监管要求、涉及合同条款的遵守等等,指南中有比较详细的举例。
C、评估以前期间的未更正错报的影响
指南第18段,与以前期间相关的非重大未更正错报的累积影响,可能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多种可接受的方法供注册会计师评价这些未更正错报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在不同期间使用相同的评价方法可以保持一致性。
(六) CSA1241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1、服务机构定义的变化:
现行准则对服务机构的定义为,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其执行交易并履行受托责任的机构;修订后准则对服务机构的定义: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并且其服务构成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组成部分的第三方机构。强调了并非所有服务都与审计相关,仅当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构成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相关信息系统的一部分时,该服务机构的服务才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 2、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修订后准则体现了风险导向的原则,要求在注册会计师按照《CSA1211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在经营中如何利用服务机构
提供的服务;在此基础上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与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依据风险导向的原则,修订后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按照《CSA1231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确定是否能够从被审计单位保存的记录中获取有关财务报表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代其对服务机构实施这些程序。 4、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现行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修订后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工作,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提及。
此外,修订后准则规定,针对服务机构提供的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服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CSA1502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七)CSA1312 函证
1、增加了针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的例外条款
现行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修订后准则规定,若有充分证据表明这些项目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可以不进行函证,但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2、针对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情况
(1)准则第十五条,若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应当:A、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的原因,并就原因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收集审计证据(现行准则无相应要求);B、评价不允许寄发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现行准则无相应要求);C、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2)如果认为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不合理,现行准则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修订后准则规定,如果认为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不合理,或实施替代程序,无法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按《CSA1151与
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与治理层进行沟通,并按《CSA1502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3、以电子形式或其他介质等形式的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的考虑
现行准则及指南强调,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易被截留、篡改或难以确定回函者的真实身份,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函证单位寄回询证函原件。根据指南中强调可以看出,以上述形式的回函实质上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修订后准则第五条,函证的定义中说明作为函证的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介质形式。
修订后指南指出,所有回函都存在被拦截、更改或其他舞弊风险。无论该回函采用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等形式,这种风险都会存在。显示回函可靠性可能存在疑问的因素包括:(1)注册会计师间接收到回函;(2)回函看起来不是来自于预期的被函证者。
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如传真件或电子邮件),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权情况很难确定,对回函的更改也难以发觉,因此可靠性存在风险。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确信这种程序安全并得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电子函证程序设计多种确认发件人身份的技术,如加密技术、电子数码签名技术、网页真实性认证程序。
4、增加了被询证者利用第三方协调和提供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修订后指南第13段,如果被询证者利用第三方协调和提供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下列风险:(1)回函来源不合适;(2)回函者未经授权;(3)信息传输的安全性遭到破坏。
根据《CSA1301审计证据》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对用做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时,应当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以消除疑虑。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询证者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例如,当被询证者通过电子邮件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电话联系被询证者,确定被询证者是否发送了回函。如果回函间接寄送给注册会计师(例如,被询证者错将回函寄给了被审计单位而非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此外,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回函不可靠,根据《CSA1211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修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并相应修改计划的审计程序。例如,回函不可靠可能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5、强调特定情况下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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