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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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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行。①9月,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又提出合作制、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其实,早在2000年1月19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选择

1-2家进行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至此,在我国现阶段,公证机构存在着行政机关、事业体制、合作制三种性质的组织形式。全国目前3150家公证处,已有1200多家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部份省市进行了合作制试点工作,目前有38家合作制公证处。②在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中,改革过渡期暂定为《方案》实施之日至《公证法》颁布实施之日。《方案》是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公证法》也已于2006年3月1日实施了,过渡期已过去一年多了,但到目前为止,依然有近一半的行政体制公证处没有改制,其中不乏各方面条件都已具备的公证处。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但是,这个过渡期不应该无限期继续延长下去。

二、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多元化模式

我国公证机构从单一、传统的行政体制公证处过渡到行政、事业、合作(合伙)体制并存的局面,并不是刻意为之。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和思想因素。目前,对于公证机构的性质,依然有着很多不同的说法,对我国公证

机构应采取何种性质的组织模式,也有着激烈的争论。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三种性质的公证机构各有何特征。

(一)行政机关性质

行政机关性质的公证处是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起来的,在《公证暂行条例》的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第6条规定“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因此,公证处自恢复以来一直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科室设立的,其编制、经费、人事、职务等都走行政序列。公证改革之前,全国各地的公证处都是按此设立起来的。行政机关性质公证机构有如下特征:

1、公证处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公证处的编制、人事权归政府行使,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和拨款,在财务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公证收费要全部上缴财政,公证处的支出也由财政中心报销,公证处的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

2、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重大事项例如人员的进出,职务的升迁都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公证处主任采用任命制。

3、公证员为国家公务员。公证员是国家司法行政干部,由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其升迁、辞退、劳保福利等按国家公务员管理,由国家按公务员统一的行政级别及标准任免,其公证职务不属于专门的法律职业,而属于一般的政府行政管理职位,因此,公证处现有一批老公证员是退伍转

业干部。

4、公证处采用固定工资制。公证员的工资、医疗等都由财政固定拨款,公证员的工资水平靠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与公证收费没有太大关系。

5、公证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也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证行为是国家行为,公证人员的法律责任归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当事人因公证引起的争议,也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因错误或不当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要适用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

6、没有法定必须公证事项。从国家管理社会的角度看,由于实行全社会的计划体制,企业设立、产品交易、不动产买卖、婚姻家庭等重大事务已被纳入国家计划体制,一切按计划进行,使得必须公证成为不必要。故计划体制下国家行政体制的公证处没有必须公证的需求,无须法定公证事项。

(二)事业法人性质

事业体制公证处是我国公证体制改革的特有模式。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指出,“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这一《方案》的推出,对发展和完善中国公证制度的意义是重大和深

远的。

在我国,事业制度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方式。所谓事业单位,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制度在社会定位中处于国家和企业之间,是一种既非行政机关,也非企业组织的一种社会组织,其创造的成果主要体现为精神财富而非物质财富,所以往往不计盈亏,是一种社会公益性和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体系,象学校教育、非赢利性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公证法律制度所确立的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公证处,正好适应于事业体制的特征和社会定位。①所以,事业法人性质的公证处在社会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一时期内,是最为合理和必要的公证组织模式。事业性质公证机构有明显的特征:

1、公证处的性质是事业单位,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法人实体。虽然事业体制的公证处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但国家不再负行政法律责任,公证员个人也不直接对公证事项负法律责任,而是由公证机构负法律责任的一种“机构负责制”。

2、公证机构自负盈亏。现有的事业体制的公证处都是由原来的国家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转制来的,转制以后不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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