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函说:一、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即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支行在本案中不具备合法的原告主体资格;二、从本案情况看,相关各方均不具备合法的原告主体资格,因而本案目前并不具备依法处理条件。三、对本案纠纷的处理,建议你院暂时中止审理或发还一审法院中止审理,待相关各方面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在明确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明晰了合法的相邻关系基础上,再行审理此案。四、鉴于本案所涉相邻房屋均已建成,为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处理本案纠纷,应多做调解工作,促成相关当事人在利益衡平(原文如此,应为“平衡”)的基础上,寻求一个妥当的解决方案。
2005年9月13日,运城中院下达(2005)运中民终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条文,而是说“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并请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高院复函意见”,认为邓学政、太原铁路分局运城车务段永济站、蒲津公司三方相关人在该相邻侵权纠纷中都不具有合法的相邻权。“故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永济市法院(2004)永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发回永济法院重审。”
2005年12月30日,永济法院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裁定书。同样,这份裁定书也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条文,而是直接裁定,“二审发回重审时函告本院,重审时按照高院复函意见执行。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本案永济工行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永济工行的起诉。”
法官:简单的案子被人为地复杂化了
永济工行委托代理人、山西省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建平对本报记者说:“这本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谁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土地法》中有明确规定。运城中院却就此向省高院
请示,省高院发了回函,中院和一审法院竟然直接引用回函作出裁定,可以说,在全国都很罕见。”
蒲津公司董事长刘世俊则认为,山西省高院这份回函本身就是假的,是运城中院副院长冯克乃和山西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关中翔私下操作的,其目的是让因本案被起诉的两名法官无罪。
据了解,由于执行裁定书不力,2005年5月16日,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两名法官正式立案侦查。2006年8月28日,经永济市检察院批准,两人被取保候审。2006年11月23日,平陆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郭宏学、崔晓红涉嫌玩忽职守案。
永济市法院新闻发言人、本案重审时的审判长孙兴赤对本报记者说:“这个案子本身并不复杂,但是被人为地复杂化了。有人认为,蒲津公司以永济工行的名义打官司,这个官司和郭宏学、崔晓红两名法官的官司有依附关系,刘世俊赢了,两名法官就要被判有罪,这是一个很可怕的死扣。”
刘世俊认为,运城中院因为一个案情根本并不复杂的民事官司向省高院请示,本身就让人难以理解。从时间上分析,郭宏学、崔晓红两名法官被检察院立案侦查是在2005年5月16日,运城中院副院长冯克乃向高院请示是在2005年7月以后。冯克乃的目的是以省高院的名义解救两名法官,而这两名法官都跟他有很好的关系。
2007年1月18日,在运城中院副院长办公室,记者见到了冯克乃。他首先声明“个人无权对审判委员会的研究决定发表观点”,但同时也表示愿意说清此案。
冯克乃对记者说,吴保国上诉后,自己带人到永济市人大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后来经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向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关中翔请示。自己亲自带领合议庭成员到省高院,省高院民三庭组织了六七名骨干进行了研究,最终拿出了这份内部回函。
冯克乃表示,自己曾在永济市法院任5年院长,和郭宏学、崔晓红也很熟悉。但他否认向省高院请示是为了让两人无罪,“因为这两个案子没有关系。”
冯克乃对记者说:“这个案子并不复杂,但是被人为地复杂化了。”他说,永济工行委托刘世俊打官司,但工行本身没有原告主体资格。“吴保国提出只要刘世俊给他两套房就行,永济房价不高,这个要求也不过分,可刘世俊就是不答应,吴保国就不拆房。刘世俊非要把两名法官放倒,难道这样才有了面子?”
记者问:“当初向高院请示时的考虑是什么?”
冯克乃说:“永济市人大和运城市人大都对此案进行了监督,我们比较重视。”
记者问:“这份回函为什么没有编号?”
冯克乃肯定地回答:“我印象中有!”
记者问:“这份回函是以什么方式给中院的,比如机要方式?”
冯克乃说:“现在记不清了。”
永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都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永济法院在裁定生效期间执行不力,是典型的不作为。永济法院第一次向永济市人大汇报此案时吴保国的房子已经盖到二层,法院表示,已经要求吴保国拆除。但在撤销裁定前,吴保国的三层楼房还是建成,说明法院不按法
律办事。这不仅给刘世俊造成了损失,也给吴保国造成了损失,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应得到保护,人大进行监督的目的也正因为如此。
蒲津公司董事长刘世俊向记者表示,人大也对此案进行监督,法院并未如实汇报,促使自己坚定诉讼的原因是永济法院个别法官和运城中院个别法官的公开造假。
刘世俊向记者出示了永济法院2004年10月28日的《关于原告工商银行永济支行与被告吴保国侵权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报告说,永济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4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同时,举证期间,永济工行以吴保国建造第二层楼房影响其采光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但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据此倾向于中止审理此案。
刘世俊说,本案第一次开庭是在2004年8月31日,《审理报告》推迟时间是向永济市人大推卸久拖不办的责任。
刘世俊说,在举证期间的2004年9月4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崔晓红主动给自己打电话,要求派车拉她到运城进行遮阴鉴定。刘世俊派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大约11时,崔晓红在运城中院给刘世俊打电话说两个房子离着只有一拳头远,根本不用做鉴定。
刘世俊说,这说明,永济法院的个别人是在欺骗永济市人大。但他认为,这种欺骗再恶劣,也不如运城中院副院长冯克乃和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关中翔私下运作的回函。
刘世俊对记者说,他曾有一次在运城大酒店遇到冯克乃,质问他为什么要搞一个假回函。冯一边用手比划了一个圆圈,一边对自己说,“那个章总是真的吧?”
省高院当事法官:我没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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