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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宣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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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计价规范》与国际接轨部分 (一)合同类型的规定

新《计价规范》4.4.3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而原《计价规范》中未对合同类型做规定,在实际中,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的真正意义。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

选择合同类型优先顺序:

承包商:成本加酬金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 业主:正相反

1、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

总价合同 含义 风险分担 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由于承包可调总价合同 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预见费用较高。 商承担了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 适用条件 (1)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己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合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2)工程很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量小、工期短,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 17

变化小(3)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调查、复核工作量,拟定计划。 单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 按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单价确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单价。工程量为业主估算工程量,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上下的合同中一般无合同价款,特征 浮动变化。在单价合同下,最后支付款按当时填报单价与实际净也没有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乘积计算,这样业主又不容易控制总造价 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如果相差超过士10%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合同单价,也有些固定如果物价发生变化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小 担 单价合同在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单价。 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适用于施工图不适用条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全,工期长的工程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件 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2、单价合同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总则4.4.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选用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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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可作调值。 广泛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项目。 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

? 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

? 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

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

? 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 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

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

(2)可调单价合同指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可做调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69文件)第八条中规定调整的因素包括: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 (1)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

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的就是单价合同。

(2)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在招标过程中属于一种估算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变化,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

(3)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

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

(4)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 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 4、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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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价规范》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工程量清单的价格特点是“量变价不变”,无论事实上工程量增大或减少(超出约定范围除外),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发生变化。因此,工程量清单报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

(1)从风险分担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量价分离”、“量变价不变”、“单价优先”,较为合理地处理了风险分担问题。如果风险分担极为不均,在某单个项目上承包商承担了不合理的风险。很明显,承包商在投标中将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均考虑在报价中,这样的报价必将很高。结果,不管该风险实际发生与否,业主都要支付这些风险(包括实际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成本。这样,业主无形中就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费用。从而可以看出,风险的合理分担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

(2)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

招标成本:对于招标方就是其制定招标文件、编写工程量清单、考察承包商、委托招标单位以及评标等有关的费用,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制定与修改,谈判与磋商所产生的费用。

执行成本:包括监督、惩罚、奖励、怠工等等行为造成的费用,聘请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管理等的费用,合同管理费用,由索赔和争端引发的诉讼仲裁等费用。

总价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的基础是对交易物的精确描述,但由于非对称信息和有限理性的原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交易物的认识可能是不同的,并且在合同中也难以做出完美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都存在着风险。因此,建设单位根据自己所拥有的选择施工单位的权力,在合同中订立某些条款,将合同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因为施工单位在这种合约中要承担较大风险,风险的分布不均匀,产生其他合同问题的诱因较大。总价合同招标成本较低,但执行成本较高。

单价合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然后以该清单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单价计算出的总价选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价可根据工程量的变化做相应的增减。这种合约安排虽然在签约准备阶段要花费额外的交易成本(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在履行阶段也需要对工程量的变更进行验证,但由于合约在总价方面招标人为投标人承担部分风险,因此,风险的分布比较均匀,产生合约问题的诱因相对较小。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 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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