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在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中的动物实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际动物实验伦理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动物实验的教学和研究之设计、实施过程都应符合本审查办法。 第三条 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工作由山东大学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动物实验方案都应当通过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各类动物实验都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开始,并接受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伦理审查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动物实验伦理惯例以及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基本原则,在综合评估实验动物所受的伤害和使用动物的必要性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审查和伦理审查,并出具伦理审查报告。
第五条 申请动物实验审查,应向山东大学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物实验项目的名称;
(二)项目负责人、实验执行人的姓名、专业背景简历、动物实验岗位资质; (三)项目的意义、必要性、项目中有关实验动物的用途、饲养管理和实验处置方法、预期出现的对动物的伤害、处死动物的方法、项目进行中涉及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详细描述;
(四)遵守实验动物伦理原则的声明; (五)伦理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六条 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原则包括: (一)科学伦理统一原则; (二)实验动物保护原则; (三)实验动物福利原则; (四)伦理审查监督原则。
第七条 山东大学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程序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实验动物项目审查的申请,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秘书受理有关实验动物项目审查的申请。审查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新开项目和有争议的项目,由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将待审材料先
发给所有委员,准备妥当后择期召开伦理委员会会议,参加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半数。申请者可以申请现场答疑,并可以提请对项目保密或审查公正性不利的委员回避。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做出决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伦理审查决议,由主任委员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
(三)遇到紧急项目,经主任委员批准进行紧急审查:主任委员指定3名(科学家委员、兽医、非科学家委员)及以上委员审查,形成审查决议。由主任委员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如有争议,不能形成审查决议,主任委员决定是否需要召开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四)经过审查的常规项目再次申请,可由主任委员直接签发;
(五)实验方案出现重大变动时,项目负责人要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条 山东大学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的伦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实验动物项目的决议;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该项目伦理终结审查申请,接受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对于连续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终结审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一)申请者的实验动物相关项目不接受或逃避伦理审查的; (二)不进行足够举证的或申报审查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三)缺少动物实验项目实施或对动物伤害的客观理由和必要性的; (四)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研究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实验伦理原则要求的;
(五)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实验环境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不合格的;
(六)实验动物保种、繁殖、生产、供应、运输和经营中缺少维护动物福利、规范从业人员道德伦理行为的操作规程,或不按规范的操作规程进行的;虐待实验动物,造成实验动物不应有的应激、疾病和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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