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要求提供医疗纠纷陈述或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86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如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87条 本指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88条 制定本指引是为全省律师提供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借鉴、经验和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89条 本指引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所制定,如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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