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的建议,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作出说明。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并参照本办法集体审理作出行政处罚结论。
行政处罚裁量过程应当完整记载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第十七条 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告知提出的陈述、申辩,不论采纳与否,都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采纳、部分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市局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是否合法、合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市局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各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审查时,可以参照本办法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参照《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见附件)执行。
前款所指裁量基准仅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参考标准,但不得直接作为处罚依据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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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已被《基准》涵盖,未另制订裁量基准: (一)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且不经常使用;
(二)处罚依据已经援引到《基准》所列法律法规裁量基准; (三)处罚依据与《基准》所列法律法规形成上位、下位法律关系; (四)需要责令改正后视情实施处罚,执法机构易于掌握;
(五)区域性差异使法律法规在本地区基本不适用,如重庆没有棉花加工企业,因此,我们未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纳入此次制定范围。 (六)处罚裁量幅度小,执法机构易于掌握。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或者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二)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由于不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各行政执法机构不依法移送或者未按照法定期限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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