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
被告辩称,2006年下半年原告发生人事变动,被告为自己的演艺发展考虑,多次与原告协商说要去北京发展,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协议,原告也曾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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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应属无效。 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有效;(2)确认被告于2007年4月14日报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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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快乐男声”的行为构成违约;(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6873元。 【审判】
一审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性质与种类如何;(2)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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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被告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3)被告目前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包含的内容广泛,具有行纪、居间、委托等合同性质,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在协议的履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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