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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一期保代培训笔记未删节版(4月)16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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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对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比较笼统。

2019年12月13日的发行监管问答细化了具体做法,要求“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确市场预期。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证监会只提供了稳定股价的措施的一个方案,实际上还可以有很多种方案,除了回购公司股票和增持之外,大家可以发挥自己的才智,根据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裁定。

3.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意见》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这一条的执行情况五花八门。部分招股说明书中只作了一个承诺,但是没有说明回购的价格、回购的情形、启动回购措施的条件等。有些保荐机构在提供的回购承诺措施里面,加了很多限定条件。

所有赔偿承诺都是以法律责任做前提的,不履行承诺,仍然会依法处罚。建议某些保荐机构删除承诺中的限定条款。监管问答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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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关于持有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透明度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持有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透明度的情况也比较多,有很多招股书都提到持有5%以上股东会根据未来的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来决定是否减持。这样的安排不是很明确,至少应该明确在限售期期满两年内的减持计划,而且要披露清楚。

12月13日的监管问答要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应披露该等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将在满足何种条件时,以何种方式、价格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减持;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要明确将承担何种责任和后果。

12月27日的监管问答进一步要求:发行前持股5%及其以上的股东必须至少披露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价格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

对这个问题的明确,主要是为了给持股人一个预期。如果股东减持的量大,会对价格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投资者也会对大股东减持的意向作安排。

5.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监管问答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是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必备内容,应按要求进行充分披露。除上述承诺外,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等主体作出的其他承诺,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等的承诺等,也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保荐机构应对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发表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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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提到,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发行人记载的材料中,出现自相矛盾、有实质性差异的,要中止审核。在审查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中介机构的更换或一些政策情况不明朗,材料补充不及时,导致审核工作根本无法继续,既影响了审核秩序,也影响了审核透明度。以前中止审查,就要排到最后,在这次监管指引中规定中止审查状态不影响排队,在程序上做了改进。

监管问答规定了四类中止审查的情况,第一是文件不齐备的,第二是发行人、中介机构受到限制的,第三是重大问题需要核查的,第四是发行人主动申请中止。证监会根据情况作了安排,明确了立项稽查和终止审查或不予核准的情形。

监管问答同时明确了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是否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是否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标准。

六、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

这个监管问答的目的是明确,中介机构被处罚或更换时,企业是否需要重新上发审会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第二条规定,如果已过会企业全部满足17项情形的,可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但是如果有一项不满足,是不是一定要提交发审会审核?还没有明确。

证监发行字[2019]15号文《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

“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证监会会对过会企业中介机构涉及到变更是否要重新上发审会的问题明确标准,并且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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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发行方式实行保荐制度,保荐机构承担的是保荐责任,律师、会计师承担勤勉责任。所以,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围绕保荐制度和相应中介机构的责任来进行设计的,对审核过程中各个时点的中介机构进行了明确。

1.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因为保荐机构在整个发行上市过程中起到了一个核心的作用。

2.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3.审核过程中,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均应就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如复核后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通过发审会的,可不重新上发审会。

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签字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执业受限制的,如12个月不受理材料或者暂缓审核的情况,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实施完毕之前,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4.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原签字机构和个人需出具承诺,对其原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其出具的文件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从严追责。

以上是对证监会最近出具的要求的解释。证监会目前在讨论几个监管问答,包括风险因素的披露方式,知识产权的披露方式以及历史沿革的简化等,会陆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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