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也要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从大环境来讲,国家的货币政策不会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可以根据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的环境,来决定自身的贷款规模。从企业自身来看,也可以结合自身的资产负债率的高低,融资渠道多样性的选择、财务费用对于经营业绩的压力等等来综合分析。
希望大家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分析时要切合企业的实际。同时提醒大家,不希望大家做突击式的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在监管问答出台的时候,可能有的企业会考虑临时借入银行贷款,再使用募集资金来偿还。建议企业不要为了迎合这个政策,调整自己既定的方针,出现前两年的时候贷款量很少,突然到了期末或者半年报的末期,突击增加了几个亿的银行贷款的情况。提醒大家劝告有这样想法的企业。
二、在不同审核状态之下执行问答的要求
问答规定,还处于初审过程的,可以调整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就可以,要向监管部门主动提交调整募集资金使用的说明。
已经通过发审会的企业,原则上不可以调整募集资金的项目,但是可以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投资的情况、成本变化等等可以合理地调整募资基金的需求量,并且可以部分募集资金增加一般用途。
对于已过会的企业,根据2019年版的首发办法和招股书准则的内容来看,募资基金的使用一直都是发行条件,初审会和发审委的审核,首先围绕的都是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在这样的情况下,发审会的审核已经包括了对于当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因此不建议过会企业更改募投项目,否则会带来后续程序上的麻烦。
但是从项目自身情况来看,客观地说,从立项到发审委的审核,再到发改委的审批,再到预披露,过发审会,再到准备发行,经历的时间比较长。如果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再去实施项目,跟立项时相比,成本可能会发生变动,因此我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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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企业在过会之后,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成本的变化等等,合理地调整项目所需要的资金量。
三、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9年6月30号,证监会发布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IPO企业即将实行申报即预披露的制度,并且实行中介机构责任自负的原则。最近证监会陆续收到了保荐机构的预披露文件,考虑到募集资金的监管问答以及其他的几个监管问答,提出了新的披露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证监会要求预审员对招股说明书中相应的表述的合规性进行了关注,对于其中明显不合规的披露内容,提醒了保荐机构进行调整,这是预披露文件公布较慢的原因。
现针对审核中几个比较有普遍性的问题跟大家交流一下,并明确告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今后监管部门不会再就募集资金的调整事项提醒保荐机构进行修改。对于已经报送的预披露文件,如果预审员提出了修改意见,保荐机构可以修改完之后再报送;也可以暂不修改,直接预披露,在预披露之后证监会会以反馈意见、告知函等形式提出相关意见,企业再进行调整,对于披露文件前后两稿之间的差异进行把握。
对于其他的大部分预审员还没有提出修改意见的企业,我们将按照保荐机构报送的文件原封不动地进行预披露,希望保荐机构对照以下提出的问题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修改。监管部门不会再对近期预披露的文件进行一一的审核,直接挂网预披露,不表明其中披露的内容都是经过监管部门认可的,建议保荐机构不要盲目地互相效仿借鉴。
1.发行数量的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数量确定的原则是要满足最低的上市底线。相应募集资金的金额也应该根据这个原则测算。《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相关的股份应该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如果股本超过4个亿,可以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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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合理性分析不足
我们发现很多预披露文件经常犯的毛病,就是没有对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用途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分析。有一批企业所增加的用途和原来的项目规模相比及其接近,只能理解为没有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披露流动资金的需求量。
3.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明确
监管问答当中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要分析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提示了可以从哪些方面去做分析。只有在金额明确的前提之下,才能结合具体情况,去分析金额的合理性。如果连金额都没有,怎么去测算合理性?比如“如果将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所需,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表述是开放式的,是不合规的,但是也是很常见的,提醒目前有这样表述的项目,进行改正。
4.募集资金使用的披露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
有一部分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的披露是很详细完整的,但是唯一的问题就是数据成陈旧了,没有做及时的更新。有的企业在分析市场情况和竞争对手时,还在使用2019年的数据。对于已经提前实施了募投项目的企业,要对建设的进度如实披露;对于已经用自有资金进行提前垫付等方式建设的情况,在招股书中进行如实的披露,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进行置换。
第二部分 及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执行的时点在指引中有明确的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的时候,要充分地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的经营状况。
企业已经过会完毕,拿到核准批文,在准备发行并刊登招股说明书时,才要求对审计截止日之后的情况进行披露。在提交初次预披露文件或者在更新预披露文件的时候,都没有这个要求。因为会计师对相关的财务数据要进行审阅,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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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和会计师还要对披露的情况进行核查,这个过程需要时间和成本,为了尽量地节约发行的成本,证监会只要求在发行环节做好相关的披露工作,能够让投资者了解到更及时的财务信息。在初审会和发审会的环节不需要按指引要求披露。但不排除极个别的情况,如果有发行人自愿在预披露环节披露相关的及时性信息的话,监管部门不会反对。但是要提醒凡是出现在招股说明书当中的财务数据,必须是经审计或经审阅的,这样才能保证数据的严肃性。
证监会在一月份审核会后事项的时候,发现有部分保荐机构,在其保荐的每一家企业的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的部分,都会提示发行当年可能亏损,或者每一个风险因素后面都会写“有可能由这个因素导致发行当年的亏损”,不管企业的是经营情况如何。这样不加区别的信息披露是一种无用的信息。信息披露不能不到位,不能越位,更不能泛滥。免责依靠的是充分的尽职调查,而不是这样泛滥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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