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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传播学院修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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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传播学院本科修读指引

《传播学院关于本科创新实践学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激发在校学生结合本专业特点参与创新实践活动,从中培养创造能力,本院在本科培养方案中规定:本科生修读期间须完成创新实践要求,获得2个创新实践学分。创新学分为深圳大学传播学院各专业本科生必修的实践学分。

现就本科创新学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1、创新学分是指本科生在校修读期间必须通过参加各类专业性创新实践活动,取得有效成果,经过评审认定方可获得的课外专业实践的学分。创新学分为必修学分,不可以课程学分或其他实践学分替代。创新实践活动的本质特点主要体现为学生成果的专业独创性和成果鉴定的公信力。

2、创新学分规定为2学分。每一次专业创新实践活动获得有效成果,可获得1 学分。在校本科生必须至少参加两次专业性创新实践活动,并取得有效成果,方可达到学分要求。超出2 学分以上的创新实践,不再累加学分。

3、创新实践活动包括:(1)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省市以上的专业协会(学会)、国内外高等院校、著名专业期刊、媒体集团等主办的各类涉及新闻、报刊、广播、电影、电视、摄影、设计、广告、公共关系、互动艺术、原创音乐、动漫、软件设计、文学、艺术等专业竞赛、会展、学术会议等;(2)海外著名高校、国际著名学术机构或文化机构、国际性专业学会(协会)发起或主办的各类相关专业竞赛、会展、学术会议等;(3)本校组织的“挑战杯”、“开放基金”等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和学术研究活动;(4)本市重大宣传文化活动,如“文博会”、“大运会”、“高交会”、“科博会”等;(5)由著名学者、艺术家、新闻传播专家组织的各类专业工作坊;(6)由本校专任讲师以上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教学项目;(7)由传播学院承认具有一定专业水准和公信力的其他专业性创新实践活动。

4、创新实践活动,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成果必须是由学生独立完成的成果,不包括指导者的创意成果或采纳的文献资料在内。成果形式包括:学术论著、调研报告、翻译作品、新闻报道、摄影图片、电视片和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文学作品(小说、散文、诗歌、散文、剧本等)、音乐作品或播音节目、美术作品、设计作品、电子设计作品、数字艺术作品、广告创意作品、广告策划、公关策划等。

5、创新实践活动认定方式有:(1)在以往教学活动中已经确定的创新实践活动,可获得当然认定;(2)经过学院倡导认定的创新实践活动(以学院书面文件为准);(3)由学生主动申请并经过学院认定的创新实践活动(以主管教学副院长书面批复为准)。创新实践活动的认定一般由专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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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同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资深教师讨论,确认其活动的专业水准和文化学术信誉,提出书面意见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6、创新实践有效成果认定方式有:(1)学生作品参加各类专业竞赛,以本院、系、实验中心、传媒研究中心初审遴选同意参赛报名,不论其获奖与否,均作为有效成果;(2)学生自发报名参加,其作品在竞赛中获得优秀奖(或入围奖、提名奖),可予以追认为创新实践有效成果(当事人须提供获奖复印件);(3)作品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之报刊、广电媒体、图书和音像作品中可认定为有效成果(当事人须提供出版复印件);(4)成果为政府机构、企事业等委托单位接受采纳(当事人须提供采纳证明复印件);(5)作品经审查应邀发表于学术会议、文化会展、国际交流活动(当事人须提供会议邀请件复印件);(6)本院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认定等。上述任何一种方式的认定均为有效。学生自发完成的作品,未达到上述认定条件,则不予认定为创新实践的有效成果,不能取得创新实践学分。学生自由发表于校内媒体、商业网站、个人博客等作品以及一般性技术服务,未经专家评审,不予认定为有效创新成果。

7、创新实践成果分为个人成果和集体成果两类。个人成果是指由学生个人独立完成的创新实践;集体成果是指学生组成团队合作完成的创新实践。集体创新实践项目一般以5人为限。集体项目必须切实说明每个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具体所担负的工作。学生进行创新实践活动,可以打破专业、学院、学校界限,自由组合。需要在申报成果和申请学分时,具体说明合作者身份、分工合作情况,并有全体合作者签名。

8、学生在校期间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假期见闻、读书报告、专业实习报告、毕业设计活动成果,与创新实践成果不应重合;上述实践活动成果分别审核,并分别统计为相关学分。

9、学生申报创新实践成果,如涉嫌抄袭、剽窃,则取消成果,并予以通报批评;如涉及成果争议,则由提出争议方举证,经学院评审仲裁。

10、创新实践成果和学分认定程序:(1)每学期进行一次创新学分申报和统计,申报受理一般在每学期第14 周开始;(2)创新学分由学生本人申报,填写创新学分申报表,并上报创新实践成果的电子版本和打印(复印)版本各一份;如有指导教师的项目成果,还需要由指导教师签署认定;(3)经学生所在专业学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确认;(4)由教务室统一审验,汇总申报材料,建立成绩档案,并对此创新实践成果进行监督复审;(5)每学期公布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学生名单,接受学生质询;(6)大学本科第七学期将对毕业班学生创新实践学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报各位同学获得创新学分的情况。

11、本规定为教学改革的暂行规定,将在教学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本规定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签署后公布执行。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及教务室对本规定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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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院关于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规定》

利用假期参与社会实践,是培养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提高社会参与度,培育学生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总结过去几年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经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生社会实践管理,提高社会实践的实效性,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本院本科生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体系,按照学分制进行规范管理。学院统筹,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各系和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团委、学生会组织配合实施。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责任是:审核批准社会实践项目计划;审批社会实践经费预算。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责任是:汇总学生社会实践计划并进行预审;协调各系组织实施社会实践活动;协调各系组织社会实践成果、假期见闻等验收审核、组织汇报会和评比;各系的主要责任是:落实大型社会实践项目的指导教师、组织各个社会实践项目成果、本系学生假期见闻的评审;教务室的主要责任是:将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社会实践计划上报教务处;将已评阅的假期见闻按专业、学年度汇总统计,并以纸质或电子版形式妥善留存。学院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该小组对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组织履行行政管理责任。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按照2学分计算,在暑期和双休日进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一般为2周。社会实践活动,可采取以下方式组织:由学院或学院下设机构集体组织;由学校其它部门筹划组织;由学生自发集体组织;由社会合作单位筹划组织;由学生个人自行安排。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关注社会改革发展的主题,不以专业为限。鼓励学生走出校园,通过社会调研和社会服务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深入调查研究,实施社会关怀和社会救助。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乡、爱家的深厚情感。不应以游山玩景、考察名胜古迹、职业训练等活动取代社会实践。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要经过以下程序:一、学生个人或实践小组提出社会实践计划,填报《传播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计划书》;《计划书》应有明确的社会实践主题、目标、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如有接纳学生社会实践的单位,也应注明,并附该单位接收信函和联系方式。征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教师征募学生参与科研和社会服务计划等,一并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公布;二、经学生工作部协调组织学生所在专业学系教师汇总各类社会实践计划,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三、按照批准的社会实践计划执行;四、由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个人独立完成《假期见闻(社会实践)报告》(1500字以上,在四年修读期间每个学生需完成两篇《报告》);五、由学生工作部协调组织各系教师审阅《假期见闻(社会实践)报告》,评定成绩(按A、B、C、D、F 五个级别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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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通过审阅报告,学生即可获得社会实践学分;学生虚报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在假期见闻和实践报告中出现抄袭剽窃,不予认定社会实践学分,并通报批评,责其另行进行社会实践。六、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各系组织社会实践成果汇报会和评比。优秀成果由学院推荐到学校予以表彰。七、实践结束时,学院召开总结会议,听取带队教师和学生的汇报并开展讨论,交流实践的经验和体会,收集汇总实践单位、带队教师和学生对假期实践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作为今后改进组织工作的参考。

第五条 学生小组集体完成的社会实践项目,可以提交集体成果(社会调查报告、策划书、影视纪录片、深度采访等)。集体项目成果由所有小组成员签署提交。学生个人还需撰写1500字以上的假期见闻(实践工作记录)。集体实践项目完成,经过集体汇报和教师审阅,方可取得学分成绩。

第六条 鼓励教师组织并指导学生参加由其本人主持的社会服务、科学研究项目。鼓励政府机构、学院实习基地、实验中心、研究生中心、校友合作单位等征募学生参加相关项目的社会调研或社会服务。鼓励学生通过专业技能从事社会调研和社会服务。

第七条 同意家在外省的学生利用暑期返乡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基于安全考虑,原则上不组织家在本省的学生出省进行社会调研。如确因社会实践项目意义重大需要出省,必须精心组织,落实带队教师,落实经费预算,制定实施计划,专案提交申请报告,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报送校教务部(或校团委、学生处)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如组织学生参与特殊的社会救助活动,参加偏远地区、山区、灾区的救援、考察活动,均必须取得学生家长书面认可。

第八条 学生30人以上进行的集体社会实践项目,视为大型社会实践项目,必须由教师带队或担任指导。由各系落实大型社会实践项目指导教师任务。教师必须随队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按照教学工作加班出差计算。

第九条 按照实际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人数平均计算补贴实践交通费用。学院在计划社会实践期间为每位学生购买人身保险,由学院统一支付。上述两项费用以及指导教师出差费用,均列入年度教学实践经费支出。由院领导、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每年度学生社会实践经费计划。

第十条 学生社会实践交通费用,由教师带队的大集体活动,可以先借支经费,统一安排使用,返程后报销,不下发到学生个人。学生个人或小组进行社会实践活动,需在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个人提交并审核通过《假期见闻(社会实践)报告》,即可将人均交通补贴发放到学生个人。教师组织学生从事与其本人主持的科研或社会服务项目有关的社会实践,除学院按照人均标准予以学生交通补贴外,鼓励教师用其项目经费补充学生社会实践经费,其支出标准由项目主持人自行决定。如外单位征募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除学院按照人均标准予以学生交通补贴外,征募单位可补充学生的社会实践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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