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管理公约
为实现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业主及承租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并签署本公约。 租户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 权利 1, 2,
依法享有所租用物业的使用权。
依法享有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场所)的权利。
3,
在事先取得业主,管理公司,和消防主管部门的同意,且不损害或改变楼宇承重墙结构,影响楼宇整体外观结构规定中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可以自行在其单元中安装和拆离增加物,附属物。否则管理公司有权拆除增加物,附属物,拆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
取得业主的同意后有权自己或聘请专业人员对物业自用部位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它设备进行合理修缮。法定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除外。
5,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共用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 7,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事宜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并要求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社区的共用卫生,公共物业,公共秩序进行维护。
8,
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 义务 1, 2, 3, 4,
在使用,经营所租用物业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公约规定。 执行管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公共所有的整洁,美观,公用设备设施的完好。 按规定足额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5, 每月的十日之前缴纳下列各项费用:A当月的租金。B当月水电费用以及公摊水电费。
6, 缴费方式:A管理公司上门收取现金。B各租户自觉现金缴纳费用到管理公司部门处。C网银或电汇至管理公司特定账户。
7, 因承租人自身原因未能在每月十日之前缴纳以上各项费用的,物业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收取从当月二十五日起,全部费用的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有未能在每月十日之前缴纳以上各项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水电维修等各项服务。
8, 承租人如请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全部费用。
9, 承租人与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10, 因承租人过失引起的火,水,气,烟,外溢或其它事故,损害他人利益而产生
的索赔要求或其它诉讼要求,承租人须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11, 承租人搬家应提前三天告知管理公司,并结清所有的费用,取得书面同意后方
可搬离。
12, 承租人出入物资应自觉遵守园区内物品放置制度。
13, 承租人需装修装饰公共区域的,应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与管理公司签订
装修管理协议书。
14,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有关管理规定,作好单元内消防安全措施,在入场装修
前须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物业使用前须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批文。
15, 在承租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经管理公司同意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
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 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
建。
(3) 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
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地(所)。
(4) 为经管理公司同意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
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5) 不按照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 违犯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 践踏,占用绿化低,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 乱停车辆或制造噪音。
(9) 利用房屋进行违章乱搭建等行为。
(10) 肆意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底层园区配套服务商业场所如需设置广告,须经
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11) 从事具有噪音,震动及有化学气味污染周围环境的生产性活动。在楼宇内放置
超过楼宇设计荷载的物品。
(12)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16, 承租人无法调用管理公司人员为其私人服务,如对管理公司某员工服务不满,
可向管理公司投诉,电话:6818810.管理公司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处理和回复。
17, 园区内物业装修严格按装修管理规定执行,违者管理公司有义务进行制止,直
至清场停工。
18, 各承租人应配合管理公司及时处理毗邻物业维修事项(如上下层之间的渗漏等)
按规定共同分摊维修费用,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本公约规定。对拒绝参加共同维修的毗邻维修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三, 违约责任 1,
承租人违反本公约义务条款中任何一项规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采取额督促整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的,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给予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2,
承租人违犯第(二)条第4.5.9款的,管理公司有权按照第(二)条第7款处理。
四, 其它事项 1,
本公约在承租人办理租凭入住手续时由承租人,管理公司签字盖章。
2, 本公约对珠海和大福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广生分店所有承租人具有同等效力。承租人退租未到管理公司办理注销的,本公约持续有效。
3, 承租人,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人民法院或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管理公司(盖章) 承租人(盖章)
年 月 年 月
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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