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指引
尊敬的发起人(单位):
为方便你们了解社会组织登记的流程及所需报送的材料,我们制定了营口市社会组织登记指引,提供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依据及名称要求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附件2:营口市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指引 附件3:营口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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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依据、名称要求
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3.《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
4. 《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08?17号)
5.《中共辽宁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1?1号)
二、名称要求
1.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2.应当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或地名,营口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不得使用总字。
3.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或地名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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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一定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如营口(市)商贸培训中心、营口(市)天涯户外俱乐部。
6. 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7.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三、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规定。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4.注册资金达到行(事)业规定的最低限额,且不低于3万元。
5.有必要的场所,且具有符合从业条件消防验收手续。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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