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合医办、卫生院: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通知》(黔东南州卫发[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作出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1、将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现行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 2、项目调整合并后,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各乡镇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3、同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实施一次诊断多次治疗时,按疗程收取一般诊疗费;患者当天就诊第二天以后进行治疗的按实施治疗日起收取一般诊疗费。
二、调整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新农合支付政策
将 “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为参合农民就医每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9元中,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参合农民自付1元。其他费用(如药品费、材料费、化验费、照光B超等检查费)按照原来的比例予以报销。 三、有关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
及新农合支付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不得重复收费,不得擅自增设项目、分解项目、提高标准乱收费。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谁服务、谁公示”的原则,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严格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以上通知从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合医中心反映。各乡镇合医办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一般诊疗费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表
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及
收费标准表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含挂号费、普通门诊挂号 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输液、小儿头皮输液、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一般13100001 诊疗费 初诊建病历、病历手册、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等特殊性消耗材次、疗程 料;药物;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血液和血制品。 9 门诊注射(含3天注射、静脉输液)、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得加收躺椅费、护理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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