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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抄核收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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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 各类专线客户的抄表日期安排在每月20 日至月末。

4.3.3.3 受电容量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且每月抄表一次的客户抄表日期可以安排在每月的20 日至月末

之间。对每月抄表多次的客户,按《供用电合同》及《电费分次结算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进行抄表。

4.3.3.4 居民客户和其他客户的抄表日期安排在每月的20 日前。

4.3.4 客户抄表日期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调整抄表日期的,必须报电费管理中心批准。抄表

日期变更时,抄表责任人员必须事前告知客户。 4.4 抄表准备

4.4.1 抄表准备工作包括抄表区准备、抄表辅助设备检查、抄表数据下装等工作。

4.4.2 抄表区准备应在抄表日前24 小时内完成。边远山区或海岛提前时间确需超过24 小时的,应经

电费管理中心批准,但提前时间最多不得超过72 小时,抄表责任班(所)应负责通知相关供电所装表

人员在此期间暂停换表业务。各抄表责任班(所)应在指定抄表日前检查计算机系统抄表区准备的实 际完成情况。

4.4.3 抄表员应在抄表区准备结束后,及时进行责任抄表区的数据下装工作和抄表机与服务器的对时

工作,并与机外时钟进行核对。

4.4.4 抄表员在出发抄表前,应检查下装的数据是否完整正确、抄表机及辅助打印设备是否完好、电

池是否充足等,特别记录本月新调入的客户信息。 4.5 现场抄表

4.5.1 抄表工作必须在规定抄表日完成,不漏抄、错抄。居民客户抄表见面率必须达到98%以上,非

居民客户抄表见面率必须达到100%。

4.5.2 抄表员到现场抄表必须携带工作证件,并遵守客户的出入制度,现场工作必须遵循《电力安全

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4.5.3 现场抄表一律使用抄表机抄表,抄表员应妥善保管抄表机及其它抄表辅助设备。 3.5.4 对具备红外线录入数据功能的客户抄表除发生数据读取异常外,不得采用手工方式录入数据,

并应在现场完成电能表计度器显示数据与红外抄见数的核对和电能表对时工作。

4.5.5 现场抄表时,抄表员必须在抄表前认真核对户号、局号,检查客户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具体

内容包括:计量封印等是否完整、齐全,客户的计量装置是否存在烧坏、停走、空走、倒走、卡字、

跳字、失压、断流等异常现象,发现问题应做好现场记录并负责发起处理流程。

4.5.6 在录入电能表计度器显示数据时,电量数据应录入电能表能显示的所有整数和小数,对倍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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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只抄整数位显示数。需量指示录入,应为整数及后4 位小数。对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客户

的无功电量按照四个象限进行抄录。最大需量应按冻结数据抄录,冻结时间设置在抄表日零点。

4.5.7 现场抄表时,应在抄表机中记录抄见类型(正常、门闭、需补抄、故障、局号不符、无表);发

现各类抄表异常,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4.5.8 门闭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4.5.8.1 对门闭居民客户可结合实际,参照上月电量来初定客户电量,并在抄表机中输入“门闭”代

码,如果抄表员认为该户需要补抄,则在抄表机中输入“需补抄”代码;对门闭非居客户必须安排补

抄,并在抄表机中输入“需补抄”代码; 4.5.8.2 抄表门闭应告知客户;

4.5.8.3 同一客户连续门闭不得超过二个抄表周期,对连续二次门闭后的客户,抄表责任班(所)应

在下一抄表日到来前,设法完成客户电能表的特抄工作,作为下次抄表的电量依据。 4.5.9 抄表员在抄表时如发现计量装置停走、过载烧坏等故障时,本月抄见电量按零处理,在抄表机

中输入“故障”代码,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故障处理。

4.5.10 抄表员在抄表时,发现抄表机提示客户电量数据突变时,应检查抄表数据是否正确,如抄表数

据无误时,应及时了解该客户本月用电状况并再次进行现场核对,对有疑问的客户,应提交相关部门 处理。

4.5.11 抄表员在抄表时如发现客户存在违约用电、窃电等现象,应尽量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用电检

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处理。

4.5.12 抄表员在抄表时发现电能表显示反向标记时,应立即通知用电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处理。

4.5.13 抄表员发现现场计量装置局号与抄表机下载信息不符时,应在抄表机上记录“局号不符”代码,

并将计量装置信息在机外抄录,回单位后汇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4.5.14 在现场抄表时,发现抄表机内有信息而现场无电能表时,抄表员应在抄表机内记录“无表”代

码,回单位后汇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4.5.15 抄表员在抄表现场发现抄表机内无抄表信息但实际在装的电能表(如黑户、漏编错编抄表区码

的移表客户、新装客户)时,应在机外记录在装电能表的局号、户号及电能表内记录的各项数据,回

单位后汇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4.5.16 抄表员应记录首次调入本抄表区的客户的抄表路线,返回单位后做好该类客户的页码调整。

4.5.17 对具备远程自动抄表功能的客户,优先采用自动抄表系统进行抄表。对自动抄表失败

的客户,

抄表责任班(所)须在抄表当日组织抄表员进行现场补抄,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4.5.18 抄表责任班(所)须做好自动抄表数据的分析与监督工作,组织人员定期到现场校对电能表显

示读数,对带分时的电能表还须核对各费率之和与总电量是否相等,核对电能表时钟是否准确,检查电

能表是否有失压等记录,现场校对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5.19 对预付费式电能表须定期进行现场抄表,抄表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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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 采取现场打印《电费缴款通知单》(浙电营30)的,由抄表员在抄表结束后现场打印,告知客

户本期电量电费信息、缴费时间、缴费地点等相关信息。 4.6 抄表数据的上装与校对

4.6.1 抄表机数据上装必须由抄表员在设定的抄表日内完成,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抄表,经电

费管理中心批准后,允许在抄表日的次日完成抄表及上装任务。对于边远山区或海岛客户应在抄表区

准备后的72 小时内完成上装。

4.6.2 在完成整区所有客户的抄表工作前,不允许进行数据上装。

4.6.3 抄表员在完成抄表数据上装后,应以抄表区为单位打印起止度校对清单进行抄表数据校对,校

对重点包括:峰谷不平、电量波动值、调表信息等。

4.6.4 应对抄见类型为“需补抄”的客户发起单户计算流程。

4.6.5 对起止度校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抄表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疑问数据还必须经

现场复查后,方可正式确定。

4.6.6 起止度校对工作完成后,抄表员应在起止度校对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将电量信息发往电费管理

中心进行电费计算。起止度校对清单至少需保留6 个月。

4.6.7 起止度校对工作应在规定抄表日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抄表责任班(所)应在当

日向电费核算部门说明原因并确定计算时间。

4.6.8 在抄表或起止度校对时发现档案信息(即电费计算参数)有误时,应在起止度校对清单上对该

户做上“挂起”标志。同时启动档案信息修改流程,对该户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后再发起单户计算流 程。

4.7 抄表后续工作

4.7.1 抄表员在完成本工作日全部抄表责任区的电费流程的发送工作后,应将抄表时发现的异常情况

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异常报告并按职责及时处理。

4.7.2 非现场打印《电费缴款通知单》(浙电营31)的,应在电费应收下帐后的三日内,打

印并发送,

告知客户本期电量电费信息、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地点等相关信息。 4.7.3 抄表员必须在抄表日后24 小时内完成需补抄客户电量数据的补抄、录入和单户计算流程发送工 作。

5 电费计算与复核 5.1 主要工作内容

5.1.1 进行电量电费的计算和复核、电费下帐。 5.1.2 按规定流程进行电量电费异常信息处理。 5.1.3 对分期划拨客户的分期划拨计划生成与下帐。

5.1.4 编制复核报告、应收电费日报表、应收电费汇总报表等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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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电量电费计算

5.2.1 抄表起止度校对确认后,电费管理中心应收人员应在24 小时内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并遵守以下 规定:

5.2.1.1 尖、峰、谷实际抄见电量之和与总电量不平衡时,以总计度器电量为准,按照尖、峰、谷各

分时计度器实际抄见的电量比例分摊总计度器电量,并由高峰包底;尖、峰、谷各分时计度器实际抄

见的电量都为零时,应根据上一抄表周期电费计算的尖、峰、谷电量比例分摊总计度器电量;上一抄

表周期电费计算的尖、峰、谷电量比例无法取得的,则按照分时段设置时间的比例分摊总计度器电量。

5.2.1.2 对一组变压器下有多个电能表的,变压器损耗应按各电能表电量比例进行分摊,但对实行定

量方式的电量不再分摊变压器损耗。

5.2.1.3 对实行分时电价的,变压器铜损电量按照有功电能表各分时电量比例进行分摊,铁损电量按

照各时段设置时间比例进行分摊。

5.2.1.4 对高供高计、低供低计客户,电能表无功电量按照一、四象限无功电量相加计算;对高供低

计客户,电能表无功电量按照第一象限无功电量计算。

5.2.1.5 发电客户无功电量按照用电状态无功电量为第一象限和第四象限相加计算;发电状态无功电

量为第三象限无功减第二象限无功计算。

5.2.1.6 同一受电点有多路电源同时供电的客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其变压器容量按主、

备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计算。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其最大需量按各路最大需量

值之和计算,对计费月当中存在电源切换的,可视实际用电负荷情况协商退补基本电费。 5.2.1.7 同一受电点有多路电源供电但不能同时供电的客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其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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