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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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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错误地合并账龄分析、划分账龄范围等方法,科龙电器少计坏账准备515.55 万元、虚增2003年利润515.55万元。

2、2002至2004年,科龙电器通过对未实际出库销售的存货转移至账外,少计提账内存货的跌价准备3,937.42万元,虚增利润3,937.42万元,其中2002年少提3,126.24万元、2003年少提565.11万元,2004年少提246.07万元。

3、2003年科龙电器通过少计诉讼赔偿金虚增利润393.92万元 2003年12 月10日至 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科龙电器与部分员工劳动合同的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科龙电器应当向 227 名员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案件受理费用等共计393.92 万元,科龙电器未将上述费用计入2003年损益,虚增2003年利润393.92万元。

(三)“鱼目混珠”—篡改现金流量表项目

2003 年,科龙电器将产品在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之间互相买卖,并以此没

有实质性贸易背景开具银行承兑票据和商业承兑票据向银行贴现,套取大量现金。上述的贴现行为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列示,但科龙电器在编制现金流量汇总表时,并未如实反映上述现金流量,而是将其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经统计,科龙电器2003年报告合并现金流量表少计借款所收到的现金302,550万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573万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6万元。

(四)“瞒天过海”—漏报重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2002至2004 年,科龙电器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完整地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

1、2001年10月至2005年7月,科龙电器与格林柯尔系公司发生巨额的不正常现金流向,科龙电器未在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不正常现金流向的事项。根据毕马威的检查报告,科龙电器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于2001年10月至2005年7月期间内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 21.69亿元,现金流入金额 24.62 亿元;与怀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19.02亿元,现金流入金额10.17亿元;另外,发现的其他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2.08亿元,现金流入0.28亿元。科龙电器未在相应的年度

报告中完整地披露不正常现金流向的事项。

2、2002年科龙电器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维修保证金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002年9月,科龙电器变更了维修保证金的会计核算政策。但是,科龙电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影响数。

3、2004 年,科龙电器对涉及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所持科龙电器股份的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004年10月11日,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格林柯尔)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罗湖农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广东格林柯尔为深圳格林柯尔在该行最高额为26,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在该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广东格林柯尔保证其持有的科龙电器26.43%的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质押、转让或做出任何其他处分。根据上述约定,罗湖农行对开票、开证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为20%。科龙电器对上述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4、2002 年江西科龙与关联方江西格林柯尔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格林柯尔)共同投资兴办家电工业项目,科龙电器未在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此共同投资事项,也未在 2003 年、200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关联方巨额资产的事项。

2002 年 5 月,江西格林柯尔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进区协议》,约定开发区全力支持格林柯尔资本公司兴办“格林柯尔—科龙家电工业项目”。2002年10月,江西格林柯尔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兴建厂房,江西科龙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在上述厂房内投资兴建十二条空调生产线,并于2003年11月投入试生产,当年产量4,000多套,2004年产量达30多万套。科龙电器未在2002年、200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投资的事项,也未在 2003 年、2004度报告中披露使用关联方资产的事项。

5、2004 年,科龙电器未在年度报告披露珠海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科龙)与关联方珠海格林柯尔(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林柯尔)共同投资的事项。

2003年5月18 日,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签订《格林柯尔工业园项目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珠海格林柯尔于 2003年9月24 日成立;珠海科龙于2004年2月成立。此后,珠海格林柯尔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青湾工业区内修建厂房,珠海科龙在此厂房内投资建设冰箱生产线及相关设备。科龙电器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投资事项。

6、2003 年,科龙电器对向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电器)采购冰箱等产品791.39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003年5月2日,科龙电器与美菱电器签定《OEM 产品生产合同》,约定科龙电器在2003年8-12月期间向美菱电器采购冰箱等产品共计791.39万元(含17%增值税)。2003年5月29日,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受让该公司持有的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成为美菱电器第一大股东。2003年7月5日,顾雏军担任美菱电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依据上述合同,科龙电器实际支付货款701.14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 日尚有 90.25 万元未支付。科龙电器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7、2004 年,科龙电器对科龙空调从江西科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盛工贸)购买格林柯尔R411C制冷剂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年2004年10 月25日,科龙空调与关联方科盛工贸签订购买95吨制冷剂协议,11月22日,科盛工贸将95吨格林柯尔R411C制冷剂送达科龙空调仓库,2005年4 月6日,科龙电器支付货款 1,282.5 万元。科龙电器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结论与建议

(一)案例小结

2001年,由于国内市场对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失去信心,我国引入世界五大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普华永道、德勤、安永、毕马威),目的就是为了发挥它们的表率作用,建立规范的中国会计制度、树立行业信用。但是,得到中

国政府和资本市场推崇的五大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如2003年毕马威因涉嫌在锦州港虚假陈述案中负有连带责任,而被中国投资者起诉。这次“德勤危机”,更将加剧人们对这些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怀疑。

德勤科龙案的责任认定本身在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认定。而这两种行为本身就在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就是提高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如果一旦发生重大错误,注册会计师就简单地将责任归结为“某些固有的局限性”或者被审计公司管理层,这将使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不信任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极为不利。反观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目前只制定有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尚未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而职业道德缺失已导致大量的审计失败。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必须在法律和准则的框架下进行,既要维护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防止滥诉,维护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正当权益。

至于德勤究竟在科龙一案的审计过程中扮演了何种角色,是否触犯了中国刑律,一切都有赖于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但是德勤科龙案足以让我们敲响警钟,如何规避审计失败成为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二)案例建议

审计失败是一个复杂的经济现象,要想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必须

依赖于管理机构、上市公司、社会舆论、投资者和会计师行业等的共同努力。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保证会计师们能充分行使其权利,严格地遵循独立审计的根本原则展开各项审计工作,这才是化解审计风险之根本。

1、会计师应当恪尽职守

会计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替企业做假账或者对于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打掩护和无动于衷,这种行径是非常可耻的。如果情节严重,应当追究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科龙电器出问题,其审计会计师的失职是很明显的。如果审计会计师能够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尽职工作,本着谨慎会计原则作出判断,那么,所谓科龙神话就不会持续这么久,科龙传奇就不可能迷惑这么多的人达这么长的时间,甚至成为中央电视台年度经济人物,影响和误导了许多人。所以,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实际作用来看,科龙事件走到如今这个地步,相关会计师没有尽职尽责,是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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