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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习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0 19:56:3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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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漏洞,制度的缺陷、法律的缺失,政府官员的责任,正是这种检索,不厌其烦的检索,构成一个国家主流媒体灾难性报道的核心价值。现在汶川地震媒体并没有给出一份真正的事后检索的完整的报道,现在有的话也只是少数的,比如我们学校的损伤,到底死了多少孩子,为什么学校大面积的坍塌,这些都没有给出一个在媒体上非常好的行为,全体媒体人应该把这个作为自己的责任。 思考题:

1、为什么在地震灾难报道中新闻工作者会出现上述失范行为?

2、如何看待以下在报道地震灾情时记者和主持人哽咽、流泪现象?

主播们在播送重大灾情时可以哽咽、哭泣,善良的观众可以理解和接受,并能成为一种感召的力量,但高质量的播音,“情取其高,气取其深,声取其中”,主播对新闻事实感受得很深很浓,但当拿到观众面前时又要把事实表达的平和清淡、低沉忧缓,低沉、内敛,更能彰显主播的成熟 主持人在话筒面前或观众面前表达时首先要明确自己不是宣泄感情而是传达感情和思想,对已经激发起的感情有所控制,以便说清原委,既有深入具体的体验过程,又有让旁人理解感应的过程, 肩负着向大家传达坚强信念的责任

经济效益诱使,媒体竞争引发灾害新闻报道内容混乱; 新闻伦理道德确实,灾害新闻的情感把握

建立灾害新闻报道的应急机制;树立危机意识,关注灾情,坚持正确的信息处理方式; 遵循以人为本的报道理念,采访过程中把握好一个“度”;注重灾害新闻报道背后的精神救援; 完善落实与灾害新闻报道相关的法律规范,建立对“二度伤害”的评估和认定制度

陈力丹的传媒假事件理论:传媒假事件是由传媒采编部门或记者策划并作为新闻进行报道,具有公共关系性质的一系列活动。这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传媒内部公共关系部门策划和实施的一般假事件不同,是由传媒采编部门或记者自编自导自演自播的。实质是公共关系活动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活动策划和报道的新闻主体都是传媒自身。“假事件”一词起源于美国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的著作《形象》,他将假事件界定为经过设计而刻意制造出来的。

传媒假事件的特征

1、传媒假事件中的消息来源与报道者重合。包括显性重合和隐性重合 2、传媒假事件具有传媒自身的宣传,公关或记者个人职业主义动机

3、传媒假事件中的“事实”经过传媒或记者导演,是一种暧昧的真实,建构的不是真实的世界。

4、传媒假事件影响新闻选择的公正

表现形式:

1、让被采访对象照着稿子读而不显示读的稿子

2、领导表演事实,传媒知道是在表演而仍然加以报道 3、传媒推动事实的发展 4、媒体的“陷阱新闻”

在业务上如何操作避免传媒假事件现象

1、传媒的采编部门和公共关系部门分离。只有传媒的公共关系部门可以策划假

事件

2、传媒的采编部门及其记者和编辑不组织、不参与或干扰新闻事件自然发生和发展的活动,如对新闻事件进行策划、设置、导演、摆拍等。

3、传媒的公共关系部门在策划和实施假事件后可以向本传媒的采编部门和其他传媒发布新闻通稿,或邀请本传媒采编部门的记者或其他传媒的记者对相关事件进行采访。

4、对于本传媒公关部门策划和实施的假事件,本传媒采编部门采取回避措施。采编部门要像对待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新闻一样来评判该事件的新闻价值,自主决定报道的时间、篇幅与版面位置。

5、有关本传媒公关部门的策划与实施的事件的报道,刊播前须征得传媒负责人的同意;刊播后由传媒采编部门邀请同行或专家进行评审,以检视此类报道是否遵守新闻职业规范。

第一节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1、定义: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 2、特征 (1)(2)(3)(4)横线

(5)法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二、新闻法制

1、含义: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 2、特点

(1)新闻法制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新闻传播活动

(2)新闻法制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

(3)新闻法制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比较详尽,保障新闻自由的法规相对不足 (4)新闻法制与党的政策和新闻职业道德的关系密切

3、我国新闻法制的三个主要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4、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言论出版自由是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实现交流、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3)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5、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P51102-112447) 6、新闻法制的类型

(1)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新闻法,如俄罗斯于1991年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关于

新闻媒体的法律》

(2)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

(3)在特殊领域涉及新闻媒体法如美国的《通讯法》;法国的《出版自由法》《报纸法》

(4)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包含有关新闻媒体的规定,日本、印度、新加坡、中国等国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新闻/法人媒体、新闻记者、政府、公民、法人)

2、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和一切物质财富。在新闻关系中物必须是和新闻活动相关的物品和物质财富。 (2)新闻行为

(3)智力劳动成果:在新闻法律关系中,智力劳动成果表现为具体的新闻作品。新闻作品是指在新闻活动中,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3、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1)新闻记者的权利:

A、宪法中有关新闻记者权利的法律规定

a、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b、新闻记者享有言论出版自由 c、新闻记者享有监督权

B、新闻记者的社会权利

a、新闻自由: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

b、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

C、新闻记者的职业权利

a、发表权:新闻记者通过深入采访获得大量新闻素材后,有权利写成新闻作品在媒体上公开发表

b、作者或其他著作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享权利。新闻记者对新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物质权利(使用和获得报酬权)两部分 c、舆论监督权

传媒在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时的操作规范: ? 不从报道对象获取利益

? 以公开的采访手段进行采访,若必须隐形采访,需遵守相关规范;

? 以协商的方式劝服采访对象接受采访。不强行要求采访对象接受采访,也不

以许诺或交换条件等;

? 从保护采访对象的角度确定采访时间和地点

? 不在言语、表情或动作上表现蔑视采访对象的情绪,如使用“卑鄙”“无耻”

“下流”“像你这样的罪犯”、“你的罪行”“有什么资格”等词语,用手指对方、命令对方等问话方式

? 不因区域、部门和行业利益的压力而主动放弃采访 ? 寻求多方消息来源核实采访内容

? 尽量取得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合

? 与被采访对象联系,获取其答辩信息;若无法获得答辩信息,在报道中说明 ? 不介入事件,不制造“传媒假事件”进行传媒监督 ? 保存采访笔录、录音、录像记录以及票据

? 向采访对象说明报道可能带来的影响,与其协商是否匿名,如何处理肖像和

声音,并以书面协议约定。

D、新闻记者的个体权利

a、采访权:新闻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

b、上情下达权:新闻工作者要“努力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广泛地同群众见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及了解世界所需的新闻和信息。

c、下情上达权:新闻记者有权将自己采访获知的真实信息,通过相应的渠道,为各级政府所获知。

? 公开渠道,即通过新闻媒体发表各种新闻作品以使上级组织获知真实的信息 ? 秘密渠道,即通过内参、人民来信或当面陈述等形式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真

实信息

(2)新闻记者的义务:义务是根据一定社会规范,应当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约束

A、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新闻记者的基本义务

B、新闻记者必须严格尊重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人格的法律承认就是人格权,包括人自身的价值的各个方面,是关于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信念、情感、贞操、生活方式等权利的总括。 C、不得滥用新闻自由侵犯他人的权利 D、要为社会的有序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E、必须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F、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负有特殊的重要义务 G、新闻记者必须有守法的义务 H、维护新闻真实性的义务

新闻法律关系

1、定义:新闻法律关系是指由新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

(1)它是符合新闻法律规范的要求,并受新闻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 (2)必须是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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