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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习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9 19:54:3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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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当的舆论监督 4、相关人同意:

(1)明示指被报道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作者和新闻媒体明确表示可以对自己进行报道并予以发表

(2)当事人知道对方是记者而接受其采访、拍摄,没有明确表示不准其发表,则视为当事人默示同意。

5、客观准确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

第十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和新闻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

2、财产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者享有的转让、授权或许可他人的复制、表演、播放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主要包括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

新闻作品著作权:指作者创作完成新闻作品后所享有的和新闻作品相联系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和获得报酬权。 二、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及权利 主体: 新闻记者

1、新闻记者对职务行为产生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 2、新闻记者对非职务行为创作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

3、新闻记者根据委托合同创作的新闻作品,其著作权由委托合同约定 新闻媒体

1、新闻媒体对编辑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2、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获得单独作品的著作权

3、除了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获得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形式使用该作品。

A.一般职务作品:即著作权由职务作者享有的作品 B.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者除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

a.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b.依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的职务作品

新闻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A.新闻记者是新闻媒体的在职工作人员

B.新闻作品的内容由新闻记者决定(新闻记者享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C.创作新闻作品是新闻记者的工作任务

编辑作品的特征

A.编辑在编辑作品时需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B.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人所有 C.对于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著作权归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人所有

三、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具体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1、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特点:

(1)产生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具有独创性

(3)是智力创作成果

(4)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

2、一般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

3、时事新闻作品不受著作权的保护,时事新闻的定义: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思考时事新闻什么不适用著作权? :独创性、智力创作成果

四、与新闻作品著作权有关的几个问题 1、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限制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关于因创作新闻作品而使用他人作品的问题

(1)记者在创作作品时,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2)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引用他人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经作者同意,不能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4)引用必须适度,一般情况下,引用他人的作品的内容不能成为自己创作的

新闻作品的主体部分。

3、关于新闻媒体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问题

(1)新闻媒体使用委托创作的新闻作品,根据约定决定著作权的归属。 (2)新闻媒体使用主动投稿者创作的新闻作品。

第二节 侵犯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法律责任 一、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影视作品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为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抄袭: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包括直接抄袭和间接抄袭 剽窃:以抄袭的方式将别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窃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

二、特殊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

1、由转载引发的新闻作品侵权纠纷: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 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视节目表的著作权:广播电视节目表应该受著作权的保护 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

(1)2004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2)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3)当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出示了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三、侵犯著作权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分析:

报纸在转载其他新闻媒体的新闻作品时,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1、能否转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 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结论:新闻媒体可以转载他人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声明不得转载的除外)

2、在转载时能否署上非作者的名字: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论:署上非作者的名字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十一章 媒体与司法

第一节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1、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的信息。

2、司法独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媒体审判的含义和分类

(一)道德审判:媒体以“社会正义”、“人文关怀”等旗号义正辞严地将新闻人物置于道德的审判台上,判断新闻人物的善恶是非的行为。 (二)司法案件中的媒介审判 1、定义:“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它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的行为。

2、特征

(1)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2)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3)语言上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4)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5)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

1、事实报道中的媒介审判 2、评论文章中的媒介审判

四、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区别

1、范围不同:媒介审判局限于新闻媒介对司法领域的监督范畴;而媒介监督则是无所不在的,对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非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媒介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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