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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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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

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经信推[2018]5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9.04 【实施日期】201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

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推〔2018〕56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绩效管理,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项目应用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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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是指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多维度的信息化绩效评价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审核和预算安排,以提高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成效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主体) 2 / 3

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

位)”)是绩效评价管理的主体。

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 财政部门是指上海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 (组织保障)

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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