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井总数的50%。新增地下水监测井位置原则上应布设在原地下水污染最严重区域,兼顾可能的污染扩散区域。
(3)未通过效果评估前,被效果评估方应尽量保持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监测井完好。
(4)考虑到原位修复的反弹效应,相应污染区域的效果评估监测工作应持续足够的时间(至少3个月),以保证修复效果,并设置永久监测井,进行跟踪监测(3年)。 2. 地下水异位修复
对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围内的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参照地下水原位修复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执行。
对抽提后修复完毕的地下水,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按下述执行:
(1)采用序批式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可以每1个批次地下水为1个采样单元。
(2)采用连续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可在单日施工周期内于出水口位置每2h采集一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
(3)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样。 五、修复效果评价的相关内容
通过对检测数据与工程检验等方式进行分析,明确项目工程修复效果,需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一)土壤 (二)地下水
(三)二次污染防控 (四)修复效果总体评价 六、效果评估报告附件
效果评估报告针对效果评估效果进行评估。效果评估报告应提供的附件包括: (一)施工总结报告 (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三)效果评估监测报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环境技术中心,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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