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等所有授信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按照信贷业务对象的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统称为公司信贷业务;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信贷业务统称为个人信贷业务。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两者成立的法
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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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第五条 信贷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县域经济、面向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信贷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 (省联社要求:四个面向的市场定位,是省
联社经广泛调研和科学论证提出的,它完全符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实际,为全省的信贷业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应坚持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信贷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咨询)”的管理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公司客户的表内、表外信贷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作为莒南联社基本上对贷款客户
实行了统一授信,但还有部分集团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尚未纳入统一授信。2009年省联社在检查中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并将营业部两户企业贷款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百草药业有限公司定性为关联企业,而营业部未对两企业实行统一授信。其实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只是持有山东百草药业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0%多,严格上讲不应该是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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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理是指公司信贷业务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总部统一管理。可采取直接集中管理或信用社(支行)协助公司业务部管理模式。协助管理是指信用社(支行)协助公司业务部进行信贷调查、发放和贷后管理。管理水平较高的县级联社,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可在总部统一授信的前提下由信用社(支行)进行管理。
审贷分离是指公司信贷业务必须坚持贷款调查与贷款审查、审批相分离的原则。 (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未单独规定贷审分离?)
分级审批(咨询)是指对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设置不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大额业务需按规定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
(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周转性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须建立信用评定制度,签发贷款证,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原则,持证上柜台办理;为个人购买住房、汽车等发放的消费贷款或满足一次性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须在评级、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办理信贷业务应按要求使用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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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岗位。县级联社设立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公司信贷业务的营销、评级、授信、受理、调查和贷后管理。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以及大额个人信贷业务的审查、风险监控和整体信贷风险的管理。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和风险管理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依据信贷专管员管理规定,县级联社向信用社(支行)派驻信贷专管员。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支行)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业务的风险审查。
第九条 县级联社要逐步设立贷款检查中心,独立行使贷款检查职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贷业务的办理、“三查”制度的执行、信贷资金的使用、信贷档案的管理、债务人的风险状况、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风险分类的准确性以及整体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县级联社和信用社(支行)分别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和贷款审查小组,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审议。县级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公司及大额个人信贷业务的审议。贷审委主任2名,按审批权限由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分别担任;贷审委副主任1名,由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贷审委成员(不含主任)由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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