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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法律规制
作者:吴迎春
来源:《经济师》2010年第10期
摘 要:文章分析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贷的动因、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负面效应,并着重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国外及其他地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贷风险管理的经验与做法,以期对我国提前还贷违约金制度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完善商业银行对提前还贷风险的管理,充分保障银行、客户双方利益,促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提前还贷 违约金 风险管理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0-076-03
近年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处于高速增长和发展态势,住房抵押贷款客户提前还贷的现象也随之有了明显增加。许多银行为应对这种变化,呼吁与国际接轨,出台了对提前还贷客户收取违约金的措施。此举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并引发银行是否应该收取违约金的争论。提前还贷违约金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我们既要从现有法律中分析其合法性,也要从发展的角度來分析其合理性,并对该制度作出相应的规范与完善。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贷行为的产生动因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贷,是指借款者在还款期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余额的行为。导致提前还贷的动因,国外的相关研究将其分为内生因素和外生因素两大类。前者将提前还贷行为看作利率和房价的内生变量,后者则假设提前还贷行为受利率和房价以外的其它因素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季节循环、经济活动的状况、人口等因素。研究提前还贷的动因,有助于建立提前还贷模型,把握提前还贷规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提前还贷风险。 1.内生因素。内生因素是指可以纳入提前还款模型的内生经济变量,最重要的有利率和房价两种因素。利率和房价是影响借款人再融资成本的最主要因素。在固定利率制度下,市场利率上升时,借款人因固定的合同利率低于市场利率选择维持同银行交易,市场利率下降时借款人则选择提前还贷,然后通过再融资获得更低的市场利率;而在浮动利率制度下,市场利率下降时,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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