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组正常运行中,循环流化床锅炉SNCR脱硝系统在脱硝温度窗口(旋风分离器烟温高于850℃)时,NOx排放浓度连续超标8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24小时。
4、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SO2和NOx不能在线连续准确监测24小时以上。
5、传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东北电网公司、集团公司、蒙东能源的主要数据连续24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 第十二条 设备二类障碍 (一)通用部分
1、发电厂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有功出力降低8%,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某一台机组有功出力到零。
2、发电厂异常运行, ,引起无功出力比发电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超过士5%,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超过士10%,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发电设备达到调整极限除外)
3、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修复费用等达到0.3—5万元(不含5万元),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零部件、工具、仪器、仪表等损坏达0.1万元及以上者。
4、生产场所发生明火火险或禁火区动火措施不全者。
5、检修或运行的设备,由于措施或调整不当,使带有压力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安全,或经济损失超过0.1万元及以上者。 6、设备被水淹或厂房漏水,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主要辅助设备退出运行,或造成电气设备接地短路。
7、由于冬季排汽影响,造成主厂房顶部结冰较多,未及时消除,超过设计荷载,或威胁厂房安全。
8、由于防寒防冻措施不落实,造成设备、管路、阀门冻裂、或仪表管路冻结,主要仪表指示失常,影响正常运行。
9、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使修后的主要辅助设备不能正常投运,须重新检修。
10、由于污水排放、排灰管路漏泄、运灰等,造成环境污染对外经济赔偿达5万元以下者。
11、主要辅助设备跳闸,被迫停运超过4小时,非计划停运超过8小时,或虽没有超过上述时间但影响了主机计划出力。
12、备用的主要辅助设备,在事故处理中失去备用作用,影响事故处理。
13、由于管理不善,引起运行中100千瓦及以上电机进水受潮或跳闸,须重新干燥。
14、供热热源出口温度低于规定温度允许值5摄氏度,且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
15、吊车使用中滑钩、使用中的钢丝绳断股、吊件脱钩;电梯、吊盘闭锁失灵,大车、小车脱轨未造成严重后果。 16、因设备故障延误启停机超过1小时。
17、因配件采购、加工、运输不利造成主机不能正常投入运行。 18、人员误操作造成人身和设备险情。 19、因违章指挥造成的异常。
20、同类设备同类原因在半年内重复发生的人为责任异常。 (二)燃运部分
1、输煤设备(胶带运输机、叶轮给煤机、卸煤机、吊车、斗轮机、振动筛、滚轴筛、碎煤机等)被迫停运超过8小时。 2、输煤皮带撕划达20米或横向撕断,须重新胶接。
3、上煤不及时,煤仓给煤中断,或混配煤不好影响锅炉出力下降,30分钟尚未恢复原出力。
4、由于操作不当,使燃油进入汽、水系统内。
5、厂内铁路故障,造成线路堵塞,中断行车,影响调车超过4小时或造成不良影响。
6、输煤皮带附近积粉自燃,未及时清理。 7、卸煤机械使用中发生闭锁失灵。
8、供油、卸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警报极限者。 9、输煤计量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超过16小时。 10、输煤集控设备因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 11、输煤除尘装置停用超过24小时。 (三)锅炉部分
1、运行中磨煤机出口温度超过运行规程允许值。
2、安全门拒动,达到动作压力而未动作(未超过3%),或动作后不回座,影响锅炉正常运行。
3、安全门误动,未到动作压力而动作,或监调不当造成安全门动作。 4、制粉系统、给煤系统爆炸,防爆门爆开。
5、主给水调整门漏流过大,影响给水自动投入。 6、除灰系统或排渣设备故障,需降低出力。
7、一次风管堵粉或喷燃器积粉,造成喷燃器或一次风管烧红。 8、吹灰器故障无法退出炉外,造成吹灰器烧损或吹坏炉管。 9、运行中锅炉灭火、MFT动作。
10、因故障,静电除尘器停用二分之一及以上电场。
11、正常运行中锅炉主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10分钟内下降50℃。 12、锅炉管壁温度超温连续时间超过5分钟。 13、压缩空气中断或压力低于规定值导致除灰异常。
14、流化床锅炉除渣系统故障,造成锅炉事故放灰超过4小时。 15、流化床锅炉布风板焊口开裂或风帽脱落,造成向冷风室大量漏床料。
16、流化床锅炉返料器流化风机脱离备用超过4小时。
17、流化床锅炉石灰石系统故障,造成环保效率降低及污染物超标排放,受到政府主管单位通报、罚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环保事件。 (四)汽机部分
1、汽轮机调速系统故障,或由于操作不当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0%。
2、高、电动油泵、调速油泵、盘车、密封油泵、顶轴油泵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影响机组启停。 3、直流油泵失去备用;
4、运行中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热网加热器安全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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