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解读】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必须先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如:某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建安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万元÷(1+3%)=100万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万元×3%=3万元。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本条是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扣减销售额的规定。 适用对象: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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