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环发[2018]19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8.06 【实施日期】2018.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环发〔2018〕191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评审中心,各环评机构:
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6日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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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四条 首次来山东省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申请进驻。
第五条 质量考核分为环评文件单件考核、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重大原则性问题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超过70分不足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环评文件单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二)周围环境概况与现状评价; (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 / 3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
(五)环境管理与监测建议; (六)项目可行性与结论; (七)文件制式规范。
第七条 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之一的,其单件考核直接判定为零分: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识别、评价重点确定存在较大疏漏的;
(三)对于搬迁、技改、扩建项目,其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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