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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合理确定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等参数,合理布置采区和工作面,减少煤柱损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矿井在制订生产计划及生产过程中,原则按原煤炭部1982年颁发的《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82]煤生字第 031 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相关规定执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报公司同意,并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
(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四条 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不得弃采薄煤层。确需反顺序开采的,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厚煤层采用分层开采的,应根据地质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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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分层厚度,按批准的设计安排生产、接续。
第十六条 工业广场、河流、井田边界等煤柱要按设计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改变,特殊情况下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矿井开拓布置、开采顺序、采煤方法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执行。采区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地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采煤工作面应按设计规定的开切眼和停采线位置进行施工和回采,生产过程中禁止滥留煤柱,任意丢煤。
第十八条 “三下一上”压覆(伏)煤炭资源量较多的矿井,应本着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本矿的实际,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最大限度的解放煤炭资源。
第十九条 各煤矿在采区、矿井开采后期,在安全情况允许时,应积极回收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大巷煤柱及报废矿井的工业广场煤柱。对过去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应积极进行复采,最大限度回收资源,延长矿井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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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储量、回采率管理
第二十条 回采率是煤矿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二级公司及其生产矿井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回采率计划,公司定期对各矿井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矿井必须加强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提高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末采及两端头的回收率。积极研究薄煤层开采技术,推广应用小煤柱留设、充填等开采方法,有效加大工作面尺寸,减少煤柱损失。
第二十二条 地质测量部门负责本矿井的储量技术管理工作,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参与制定、检查、分析回采率设计指标及其动态完成情况,对违反技术政策、破坏和丢失煤炭资源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资源储量是矿井设计、改扩建、开拓延伸和安排生产接续的主要依据,各矿资源储量基础数据,必须由地测部门提出,报矿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以矿总工程师签字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十四条 各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及地质测量部门负责组织煤厚探测工作,制定探测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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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负责实施。
(一)工作面设计中对煤层厚度的探测要有明确设计。积极应用各种先进探测手段,收集采掘工程揭露的煤层厚度和其它地质资料,做好地质素描。对煤层厚度无法清楚掌握的区段要布置巷探工程,地质条件及煤层厚度有异常时及时下发通知单并采取措施。
(二)特厚煤层采用分层开采时,既要保证上分层的厚度和可采煤量,也要为其它分层的合理布置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矿井在进行采区、工作面设计时煤层厚度原则上采用矿井地质报告钻孔资料。储量核算、回采率计算时,采用二级公司确认的真实的实测数据。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调查和测量一般情况下十天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或结构复杂时,应适当增加测量次数。工作面测量包括:工作面实际推进度、长度、采高;工作面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矸的层数及厚度;工作面丢失的底煤及浮煤厚度;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及出水、自燃等地质现象。浮煤厚度要实际测量,不准估算。回采工作面资料应及时填绘在有关图表上。
第二十七条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储量计算方面的各种基本图件,健全储量、回采率、损失量及储量增减等台帐。
(一)储量及损失量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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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资源储量台帐。 2.开采设计资源台帐。 3.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4.开采结束储量比较台帐。
5.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内容包括:
(1)分工作面、分月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2)分采区、分煤层、分季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3)全矿井分水平、分煤层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4)期末工作面、采区、全矿井损失率台帐,及结束后重新核算的损失率台帐。
6.矿井储量动态数字台帐。 7.矿井储量计算基础台帐。
8.矿井储量增减、转出、转入、注销台帐。 9.矿井储量、采区储量计算基础表和有关资料。 10.矿井逐年、逐月采出量台帐。
11.各种永久性煤柱台帐(包括:煤柱名称、保护对象及级别,煤层名称、牌号、厚度、倾角,煤柱上下界标高、面积、储量,煤柱的变动,摊销等情况)。
12.地质、水文地质损失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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