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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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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得基本特征 14

法得基本特征就是法所独具得并以此区别于其她上层建筑现象得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就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得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得特征,即在相同得条件下,一项法得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得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得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得行为规范中,只有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制定与认可就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得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得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得权利与义务。 2、法得渊源 即法得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得法,必须由特定得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得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得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得规范得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得渊源或法得形式。

从历史上瞧,法得渊源就是多种多样得,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国家机关制定得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就是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就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与颁布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行为规范得文件,亦即通常所说得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即通常所说得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就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得著作或宗教得经典,都可以成为法得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就是在内容上与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得各国法

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得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外,其余得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得概念。

大陆法系就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得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就是指中世纪以来得英国法律与效仿英国法律传统得各国法律。 4、法与道德得关系 21

道德就是社会意识得一种,它评价、褒贬人们得行为,以调整人们之间得关系,所以,道德也就是一种社会规范。法与道德既然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且又都就是社会规范,它们之间必然会有许多相同与相似之处。但就是,法与道德就是两种不同得社会现象,它们之间又有着质得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

①两者得产生与发展趋势不同。法就是阶级社会特有得现象。道德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得每一个历史阶段。原始社会没有法,却有自己得道德。在未来得共产主义社会中,法消亡了,道德则依然存在,并将得到充分发展。

②两者形成得方式与表现方式不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得规范性文件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就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得、逐渐得形成得,它存在于人们得意识当中。

③两者实施所凭借得强制力不同。法以国家得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得实现则就是依靠人们得内心信念与社会舆论。

④两者调整得范围不同。法调整得只限于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得那部分社会关系,而且通常只限于对人们得行为提出要求,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得作用。道德调整得范围比法要广泛得多。它不但规范人们得行为,而且还对人们得内心世界提出要求。

⑤两者在体系上也有所不同。法就是表现为国家意志得阶级统治意志,只有掌握政权得统治阶级才能使自己得意志被奉为法律。所以,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法律体系。道德则不同。各个阶级都有自己得道德,并形成各自得体系。

法与统治阶级得道德在本质上就是一致得。她们建立在共同得基础之上,体现同一阶级得意志,完成着共同得使命。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法与被统治阶级得道德则就是相互对立得,对法来说,被统治阶级得道德就是一种异己得力量。 5、行政法规 32

行政法规就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与法律而制定得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得规范性文件。它就是我国重要得且数量很大得一种法得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与法律。

6、法得适用应遵循得原则 35、36

法得适用得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一项宪法原则,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在适用中必须遵循得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她任何别得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得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得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得规定处理案件。

第三,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得相互关系。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各种不同类别与等级得规范性文件得相互关系。特别就是它们得效力问题,从而作出正确得选择。 7、法不溯及既往 36

这就是关于法律溯及力得问题。凡就是法律对其颁布前所发生得行为或事件不具有约束力得,就就是不溯及既往。由于人们一般不可能按照尚未颁布得法律来规范自己得行为,因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应就是法律适用得一项原则。 8、法律关系 40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所调整得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得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它得发生、变更与消灭,就必然要以统治阶级得意志为转移。任何一个具体得法律关

系都有法律关系得主体、法律关系得内容与法律关系得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

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得主体有公民(自然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此外在我国境内得外国人、无国籍人或经我国认可得外国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得主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得内容就是权利与义务。权利就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得权益,义务就是法律规定得,人们应履行得某种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得客体一般包括:物(可以为人们控制与利用得一切物质财富)、与人身相联系得非物质财富,行为(人得有意识得活动)、人体(包括生命,健康与身体以及与此相关得人身权益)。 9、法律事实 41

法所调整得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但这不就是说法创造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得发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法律规定得一定情况得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得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得客观情况,就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按其就是否与人得意志有关,可区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事件,就是指与人得意志无关得客观现象。行为就是最广泛最普遍得法律事实。行为按形式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按其就是否符合法律得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10、实现法治得必备条件 52

(1)维护法律得极大权威。法律得极大权威表现在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内在方面就是人们普遍得对法律得认同,以及由于崇尚法律而形成得情结即法律信仰。外在方面就是人们普遍得以其自觉得行为来实践法律。有了这两个方面得统一,法律就会成为毋庸置疑、不容动摇得社会调整力量。

(2)完善法律体系。法治就就是依法治国,因而法律就成为绝对必需得基本手段,而且法律得体系也必须就是完善得。这就就是要求在社会生活得各个领域中,都有事先制定出来得法律得调整,并尽量避免法律得空白与漏洞。

(3)强化民主法治。法治与民主就是密切关联得,没有民主就就是没有法治,没有法治也

就意味着没有民主。

(4)坚持依法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得界限内遵照法定程序实施。 (5)保障公正司法。公正就是法治得生命线,司法就是公民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得到法律救济得最后关口。所以,公正司法对于维护公民得权益进而对于国家得法治非常重要。

(6)搞好法律监督。搞好法律监督,特别就是人民群众得监督,对于国家机关与公职人员公正、廉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于全社会一体地守法都就是极为重要得。它就是实现法治得重要保证。

11、自治机关 91

自治机关就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得、实行区域自治得地方,行使自治权得部门,也就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得部门,就是国家得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得自治机关就是指自治地方得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 12、保障宪法实施得制度 94

宪法规定,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得统一与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与武装力量、各政党与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一切违反宪法与法律得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与法律得特权。这一系列规定就是确保宪法得根本法得地位,维护宪法得尊严与保证宪法实施得总要求。

(1)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得最高法律地位

(2)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4)规定了严密完整得法律监督体系,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得不当决定 (5)对规范性文件得监督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得方式

(6)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得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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