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备销售合同
【篇一:工业设备买卖合同】
工业设备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哈尔滨鑫鼎昊热能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和有关交易习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买卖工业设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款 二、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煤矿用热风炉标准执行。 三、价款支付
1、乙方在合同签订时预付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一次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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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选择上述第前述价款为不含税金额。 四、产品交付
乙方支付 %合同价款后,甲方按照乙方指定发运时间和地点供货,产品从甲方仓库装上运输工具时,即完成交付。
甲方交付的产品应附带常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五、运费负担
甲方负责装车费用,乙方负责卸车费用。在途运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双方各负担50%。 六、验收方式
在产品到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乙方应尽快验收,超过5日未向甲方发出不合格通知的,视为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修 复或更换,费用甲方负责。 七、安装调试
按照乙方要求时间,甲方派人免费指导产品安装调试。安装所需设备、材料、人工等所有费用以及指导安装人员的食宿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售后服务
产品安装调试后保修一年,但人为损坏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九、违约责任
2、甲方在收到乙方发货通知超过15日不发货的,每日按合同价 款1%支付迟延履行金,但因不可抗因素或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发货除外。
3、乙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额1%交付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30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因素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延迟付款除外。 十、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适用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十一、其他事项: 十二、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哈尔滨鑫鼎昊热能机械有限公司 (自然人要写明身份证号)
地址:香坊区黎明乡朝阳村薛家屯 地址: 法定代表人:孙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51-82139948/38 电话: 15045013999
开户银行:哈尔滨银行健康路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264060361205017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日
【篇二:工业设备买卖合同范本】
工业设备买卖合同
出 卖 人: 合同编号: 买 受 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搅拌站按国标gb10172—88生产。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产品质量保修半年。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裸装、无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按合同清单配置供应。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 交货地点:厂内交货。
第九条 运输方费用负担:装车费用由出卖人负担,运输设备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员(买方仅负责越南河内至归仁工地的交通费及在工地提供吃住费用,其余费用由卖方承
担)。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即支付合同金额的5万元作为排产
定金,余款12.5万发货前付清。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规办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 第十四条
【篇三:工业品及设备买卖合同】
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zh-013-2011买方: 公司 卖方: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买方为下述工程向卖方订购本合同所述产品: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二、产品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单价、合价及生产厂家:详见《产品明细及价格确认清单》(合同附件1)。产品质量及售后维护保证:详见《质量保证及售后维护保证承诺书》(合同附件2)。 三、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一)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数量以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安全运抵买方的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对于产品运至指定地点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和风险,包括:产品的外观、性能、数量及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责任等,由卖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约定交货地点: 。
(二)包装、储存和保护: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标书要求。如因包装不当造成产品质量下降或破损等,由卖方承担责任。 四、交货时间
(一)卖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交货时间:。
(二)卖方必须配合买方的施工进度计划。由于买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原因,对产品交货时间进行变更时,卖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进行索赔。
(三)以产品实际运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卖方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确定是否逾期交货。 五、买方工作:
(一)买方在认为需要时,有权对从产品的原材料进场到生产加工过程、原始资料进行追踪、核实及驻厂监造,卖方应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二)卖方产品运至买方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后,由买方代表对产品数量、外观及附带的备品、配件和资料等进行检验。 (三)根据合同向卖方支付货款。 六、卖方工作:
(一)卖方在合同签订后应积极组织货源,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数量、交付时间、地点进行交付。若不能按期交付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订货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二)成套设备安装时,卖方应免费提供施工用专用工具,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现场指导服务,满足买方施工进度要求。同时由卖方负责设备调试。
(三)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产品设计权的起诉。
(四)卖方负责安装时,应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服从买方现场人员的管理。 七、产品质量保证:
(一)卖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被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指标的要求。
(二)当买方在使用或安装产品时,任何时间发现存在质量缺陷,卖方应在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后立即给予无偿维修或更换。
(三)产品质保期内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产品质量缺陷或设备运行损失等,卖方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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