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品质保期限自卖方交货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止。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的原因所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或不合格皆由卖方负责。产品的质保期从修理、更换后重新起算。 八、验收:
(一)产品外观、数量验收:卖方必须确保产品外观整洁,无残缺、破损,产品铭牌及参数应符合国标要求标示准确,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标书要求,产品数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如产品的外观存在质量问题、数量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负责更换、补足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 损失。
(二)产品性能验收: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产品其性能、参数满足运行要求,对运行期间因卖方产品引发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如产品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则买方在产品质保期内可随时提出,卖方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对上级质量管理机构、部门或业主要求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时,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质量检验不合格,卖方必须全部无条件退货,并赔偿买方损失。 九、计量及确认:
卖方产品应根据买方的采购计划进场,卖方应提交所需的检验试验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质量证明文件,产品经买方代表现场验收、复验合格、签字确认后的合格数量为卖方实际供应的产品数量。 十、结算、付款:
(一)卖方实际供应的产品数量乘以《产品明细及价格确认清单》中对应产品的合同单价作为卖方实际供应产品的最终落地结算价款。 (二)设备预付款30%,产品全部送达买方指定现场并无损卸货后,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产品验收,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监理验收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款总额的 %,整体工程经调试验收合格后,买方支付至卖方结算价款总额的%,工程结算完成后买方支付至卖方结算价款总额的 %,买方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
十一、违约责任:
(一)若卖方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若卖方在限期内仍未取得明显效果,不能令买方满意,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还应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二)如卖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原因而迟延交货,卖方每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5 ‰向买方计算支付逾期违约金。如因卖方迟延交货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卖方迟延供货 7 天以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环境保护
(一)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证环保要求。
(二)卖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护现场及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其合同实施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对周围道路、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的损坏所引起的诉讼、赔偿,由卖方承担。
(三)卖方应按照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有责任维护买方的社会及公益形象。如果发生卖方损害买方社会及公益形象的事件,则视为卖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本合同金额的20%的违约金。若由于卖方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造成买方被他人索赔,对买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并保留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十四、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十五、其它约定事项:
(一)卖方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合同全部内容严格保密。
(二)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骑缝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时废止。
(三)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废止。如需签订补充协议,应由原合同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与原合同相一致的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并视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附件:《产品明细及价格确认清单》(合同附件1) 《质量保证及售后维护保证承诺书》(合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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