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平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 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私法: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
系 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调整具有特定性的(跨国经济关系)经济关系 国际私法:间接调整(利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 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经济法:兼具国际法调整方法与国际私法(诉讼与仲裁)
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内国经济立法、判例、惯例
公法渊源:国际条约、协定、惯例
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
私法渊源:内国经济立法、判例、惯例
第三讲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与指导思想,是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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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系
原则的提出:联合国的《宣言》、《宪章》《纲领》 1.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决策权
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3.各国有权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国有化和征收权
4.外资管辖权
国家经济 基本内容 5。贸易政策规制权
主权原则 6.对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与决策权
原则的提出: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提出
1.经济合作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反对任何
有损于发展中国家主权利益的经济霸权与经济强权行为。
公平互利原则 基本内容 2.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实行或扩大普遍的、非歧视的、
非互惠的待遇,坚持实质性平等。
原则的提出:联合国的《宣言》、《宪章》《纲领》;全球各国或地区间
经济相互依赖、融合 1.合作发展的目标: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国际合作以谋求
发展原则 2.合作的范围:各国或地区在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
进行合作与发展 基本内容
3.合作的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
社会的平等成员,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问题的决策。
4.合作的中心环节:南南合作、南北合作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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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体系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法律基本体系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体系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立法 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条款 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排除的买卖 公约的适用根据 1980年CISG公约 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问题 公约适用的保留问题规定 中国对公约的保留规定 要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承诺
买方的义务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卖方的义务
风险分担的原则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的时间
卖方违约适用于买方的救济
违反合同的救济 买方违约适用于卖方的救济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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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货物买卖法体系(2)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体系:
1.作为基本法律关系的是买卖合同。通常是由出口商(卖方)和进口商(买方)之间我们签订。 2.涉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3.涉及国际贸易结算法律制度。
4.涉及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5.各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管制(既有内国法上的管制,也有国际法上的制度和规则,如双边、多边贸易规则)
它们的关系:
1.基础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前提。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就没有其他(衍生)法律关系的产生。
2.由基础法律关系所导引出的衍生法律关系包括:货物运输、国际贸易支付或结算、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3.衍生法律关系依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一旦衍生法律关系产生后,就相对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 4.各衍生法律关系之间也是相对独立的关系。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 (一)CISG简介
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货物交易的基本国际统一实体法,CISG反映了从20世纪2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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