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产品应具备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 ——系统各组件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3 系统的施工安装,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当需要变更时,应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 5.4 安装与施工的材料、设备见附录B。
5.5 系统电源线、传输线应根据本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5.6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环境条件要求;
——应采用螺钉固定安装在机柜内,并采取通风、散热措施;
——安装位置不应受强光直射,当有不可避免的强光直射时,应加遮光罩遮挡; ——引出的尾纤宜留有大于1m的余量,不得影响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的正常运行;
——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尾纤、同轴电缆应固定,外露部分应穿金属软管,并应在金属软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上其编号或符号;
——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5.7 控制台及机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控制台及机柜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控制台及机柜的底座应加塞座与地面固定;
——控制台及机柜安装应竖直平稳,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5%;
——控制台面板安装应各在同一平面上并塞准线平行,前后偏差尺寸不得大于3mm;
——控制台及机柜内的设备和部件应安装牢固、端正; ——附件完整、无损伤、螺丝紧固,台面整洁无划痕。 5.8 感温光纤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 ——在感温光纤走向改变或转角处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消防控制室内感温光纤在架空地板下敷设时,主机上的感温光纤宜留10m
长的余量并应妥善放置;
——感温光纤与系统信号处理器尾纤连接器的耦合工艺,应符合有关要求; ——在槽盒式桥架、电缆竖井、油罐、贮油箱等处设感温光纤时,宜每隔2m左
右用捆扎带和被测物绑缚。
5.9 引入控制台的感温光纤及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感温光纤应整齐,避免交叉,拐弯处应符合电缆曲率半径的要求,并应固定牢靠;
——感温光纤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感温光纤和导线编号,并与设计图纸一致;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感温光纤和导线长度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感温光纤应绑扎成束;
——感温光纤引入导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5.10 施工现场的流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录C。
5.11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施工、调试过程检查记录见附录D。
6 调试
6.1 调试的材料、设备见附录B。
6.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测试应在建筑物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6.3 系统调试前应符合5.2的要求并具备调试必需的其他文件。
6.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6.5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设备的规范、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6.6 单机逐个通电检查,正常后系统正式通电,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应能正常工作,其工作及故障状态应能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
6.7 宜根据探测场所的环境实际设置多级温度报警值及温升速率报警值。 6.8 模拟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故障时,应输出故障信号,点亮黄色故障指示器,多通道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还应指示出故障通道。
6.9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如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应模拟辅助设备与系统之间的连接线开路和短路,不应影响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6.10 模拟被监视区域温度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和报警定位信息,点亮红色报警确认灯,多通道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还应指示出报警通道,并保持至复位。
6.11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报警时,应能准确定位报警的感温光纤上的探测单元,定位精度不应大于3m。
6.12 对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电源模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输出故障信号,发出故障声光指示,并指示故障类型:
——主电源断电;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
不足以保障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正常工作。
6.13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主、备电源应有工作状态指示; ——当主电源断电或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或主电源;
——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自备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符合要求。
6.14 对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手动进行声、光信号指示部件功能试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开、关电源操作、手动复位操作、手动屏蔽/解除屏蔽操作,仅通过专用工
具、密码等特殊手段即可实现。
7 竣工验收
7.1 验收的材料、设备见附录B。
7.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见附录E。 7.3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系统工程验收要求见附录F。
7.4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参加。
7.5 系统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验收申请报告;
——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施工记录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系统产品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系统调试报告;
——竣工报告及监理文件;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及运行维护管理报告制度。 7.6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电源; ——显示器。
7.7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验收除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外,还应复查本规范规定的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7.8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7.9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应做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试验。
7.10 各项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 运行与维护管理
8.1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操作规程; 3) 值班员职责;
4)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应建立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技术档案;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8.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执行: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日应进行功能检查;
2) 每季度应进行模拟火灾试验; 3) 每季度应进行光缆断裂试验; 4) 每年应进行光缆总损耗测试。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参见附录G。
9 用词与条文说明
9.1 用词要求参见附录H。 9.2 条文说明参见附录I。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设置示意图 图A·1 公路、铁路、地铁隧道感温光缆的设置
电缆隧道、夹层、桥架、竖井感温光缆的设置 图A·3 掩埋式石油、天然气管道感温光缆的设置
工作管道保温层填充层保护层感温光纤供热管道感温光缆的设置
图A·5 除液化石油气外的石油储罐感温光缆的设置图A·6 煤粉输运带的感温光缆的设置
图A·2
A·4
图
图A·7 工业建筑中的重要厂房和仓库感温光缆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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