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2009-1-0000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招标。 2. 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单位(或采购人/采购单位)。 2.2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招标文件的制造商或集成商(供应商)。 2.3 “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经合法途径取得的,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安装、施工、调试、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5 “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2.6 本招标文件所述设备品牌、型号是结合实际现有情况的推荐性参考方案,投标方也可根据招标文件得要求推荐性能相当或高于、服务条款相等或高于、符合招标方实际业务需求其他同档次优质品牌的产品,进行方案优化。所投产品不在推荐品牌范围内的,需提供加盖原厂商公章的产品设备性能指标详细材料和证明其产品与推荐品牌同档次、具有可比性,且品牌、型号性能相当或高于、服务条款相等或高于、符合招标方实际业务需求同档次优质品牌的说明书,无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其投标可能会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 3.招标方式
3.1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3.2 如某一标项投标人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或按有关规定实施。
3.3 本次招标设定上限价,上限价由采购人确定并在开标现场密封提交,并由采购人在开标时当场公布。 4. 投标委托
投标人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如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第四部分)。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及参加本次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对中标人免收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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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招标文件
6.1 招标文件包括本招标文件及所有按6.2所述的招标答疑记录和6.3发出的补充通知组成。
6.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文档,下同)通知招标人,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前7日使招标人收到,招标人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来源的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 6.3招标文件的修改
6.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规定时间内,招标人有权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通知中没有注明更改投标截止时间的视为截止时间不变。修改的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的修改文件,并需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的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确认的视同认可。
6.3.2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修改文件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二、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1.2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技术术语除外)。
1.3 投标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 2.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资料”和“技术文件资料”二部分文件组成: 2.1 “商务文件资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正本用原件): 2.1.1投标函(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1); 2.1.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3);
2.1.3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如有/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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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以上文件组成“商务文件资料”。投标人在“商务文件资料”中应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该项内容将作为评标重要指标。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人设定的上限价(不另设上限价的以预算价作为上限价),投标报价分作零分处理,且不得作为中标人。
2.2 “技术文件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正本用原件): 2.2.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2); 2.2.2技术偏离表(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5);
2.2.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2.4相关资质证明或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2.5投标设备详细配置清单和对应规格的具体数据(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到货期等除商务报价以外的所有详细信息,格式自拟);
2.2.6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技术培训,距招标人最近的服务网点的详细介绍,包括资质资格、技术力量、工作业绩、服务内容及承诺;
2.2.7优惠条件: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包括设备价格、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付款条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当优惠条件涉及“报价单”中的各项费用时,必须与投标价格相统一;(如有) 2.2.8投标设备的图文资料(如有);
2.2.9提供200 年 月-至今相关标段成功案例。应有需方名称及联系电话,以最终用户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确认依据(如有/格式自拟); 2.2.10未尽事宜请各投标单位按评分细则技术部份制作(重要); 2.2.11投标人情况介绍;
2.2.12有关产品代理资格证明文件(如有,复印件); 2.2.13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以上文件组成“技术文件资料”。投标人在“技术文件资料”中应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该项内容将作为评标重要指标。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将视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该投标文件被拒绝,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3. 投标报价
3.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等附表格式填写。 3.2报价为采购人可以合格使用设备的价格,包括货款、包装、运输、保险、货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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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及产品知识产权等一切费用。 3.3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3.4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除指定外)。 3.5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人设定的上限价(不另设上限价的以预算价作为上限价),投标报价分作零分处理,且不得作为中标人。 4. 投标保证金
4.1 投标人须在报名时提供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的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视作无效标处理。
4.2 保证金形式:现金或可在绍兴市各家银行即时兑现的行社汇票。
4.3 未中标人,其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凭单位出具的正规企业统一收据在本中心无息退还。
4.4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交纳不高于中标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凭单位出具的正规企业统一收据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本中心无息退还。 4.5保证金不计息。保证金退还本市以转账方式支付,外地以电汇或汇票方式支付。 4.6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4.6.2中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6.3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确定的条款; 4.6.4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5.1自投标截止日起45天投标书应保持有效。如采购人认为必要,可延长至总计最长不超过60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5.3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规定
6.1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不允许行间插字,并注明“正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招标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6.2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资料”和“商务文件资料”两部分文件组成,应按统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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