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区的构造复杂类别和煤层稳定型别在选择基本线距不一致时,按其中勘查难度较大的一个因素,选择基本线距。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原则上以勘查区为单位,当一个勘查区内不同地段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当一个勘查区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煤层稳定型别时,应按厚度或储量占优势的那一部分煤层的稳定型别,选择基本线距。 25.2 推断的资源量控制程度要求
推断的资源量属查明煤炭资源,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原则上没有系统工程控制的要求,但在普查阶段一般按“控制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扩大一倍,圈定为“推断的”资源量。 26.各阶段资源储量比例(规范附录E1,E2,E3条)
各阶段各类资源储量的比例是衡量该阶段地质勘查工作是否达到本阶段工作程度要求的标准。要求达到的比例(百分比)与控制程度的基本线距、采样点数量等的使用性质相同。
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矿井的井田,在勘探阶段对主要可采煤层的工作程度,原则上不应有预测的资源量。
27.地质及开采条件(规范附录E1)
简单:指构造简单,主要可采煤层稳定,勘探及开采的地质条件较好; 中等:指构造中等,主要可采煤层较稳定,勘探及开采的地质条件不太复杂; 复杂: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勘探及开采的地质条件复杂。 28.分煤类估算资源储量
对于有多个煤类的煤层,原则上应分煤类估算资源储量。但对在井田内分布范围小、煤类接近、工业用途相同,且资源储量较少的煤类,可不单独估算资源储量,但应在报告中说明。
29.各阶段地质报告的编制(规范11.3条)
原则上应按有关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规定的要求编写。但为了使地质报告的内容重点突出、方便使用,在编制报告时,应根据工作区地质勘查的实际情况和地质报告的使用目的,可对报告编写内容,包括章节设置、附图、附表等,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不必生搬硬套。
小煤矿勘查、煤矿井扩大(延深)的地质报告,由于这两类煤炭资源勘查都不分阶段,因此地质报告名称中可以不出现勘查阶段字样。 30.小煤矿勘查(规范附录I)
适用于煤炭资源贫缺地区建设年产9万吨以下(不含9万吨)小煤矿的井田。小煤矿勘查不分勘查阶段,一次勘查完毕。其资源储量的估算,可根据实际控制程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31.可行性评价(规范附录J)
在地质勘查的普查阶段,由于地质资料不足,只能进行概略研究,内容大致
相当于“旧规范”的经济技术评价。一般来说,重点叙述煤炭有无开发前景及开发对区域经济的影响等。预查不需作概略研究。
附件2
关于起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说明
一、起草过程
自从2002年12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以下简称现行规范)发布实施以后,起草小组陆续收到许多意见,要求对现行规范进行统一解释并出台实施说明,以便统一理解和执行。于是,起草小组参照1987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发布的《〈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说明,于2003年6月提出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多次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2004年4月,在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举办的煤田地质系统现行规范研讨班上,对现行规范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嗣后,起草小组将修改后的《指导意见》上报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建议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以利全国统一施行。征求意见稿在反复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已在实际工作中参照试行。2005年,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正式发文要求对现行规范编写“补充标准”。起草小组再次召开专家研讨修改后,将《指导意见》修改稿上报。国土资源部储量司于2006年先后2次将《指导意见》下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至2006年9月20日,共收到29个单位和3位个人的反馈意见。起草小组对全部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后,结合近年来在评审煤炭资源储量报告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规程原则的,均予采纳,并提出了《指导意见》(送审稿)。2006年11月22日储量司组织部高咨中心、部评审中心、地调局、开发司、勘查司以及煤炭地质勘查、开发、设计等方面专家进行了审查,大家一致认为该《指导意见》研究程度较高,比较成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建议尽快发布施行。
二、起草原则
《指导意见》参照1987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发布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说明》起草。因该说明经过多年实践,对其中符合现行规范内容的条文,基本原封不动的照抄过来,而仅对其与现行规范不吻合的内容,按现行规范予以重新表述。总体内容没有大的变动。
《指导意见》编写的具体原则是:首先要符合现行规范原文的精神;其次要适应全国各地煤炭资源的赋存情况;其三要照顾到当前和长远的煤炭建设生产实际,适应煤炭开发建设的需要;其四是要考虑到煤炭地质勘查技术,在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达到的水平;其五是要体现高度的原则性和充分的灵活性的结合。因此,本指导意见是对现行规范原则性的一般说明,能够具体化的内容就尽量具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指导意见不可能是对号入座的指南,更不可
能是解决全国各地各种地质条件勘查工作中的全部具体问题的指南。煤炭地质勘查必然会经历一个对规范认识逐步深化和工作经验积累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靠规范或详尽指导意见所不能取代的。在煤田地质勘查中,应当根据规范和指导意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予以具体处理。忽视地质勘查工作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会将规范原则与本地区、本勘查区情况相结合,过分强调或依赖规范或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就会从根本上削弱甚至取消地质技术工作本身。 三、主要问题说明
1.关于矿业权人对勘查工作程度要求
规范是对各勘查阶段查明程度的基本要求,是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依据。如果矿业权人有除规范以外的其它要求,在不低于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勘查合同中约定,但不能和规范要求等量齐观。 2.关于全井田资源储量比例
这是从1994年启动规范修改以来,经过广泛而充分调研后,形成的较为一致的意见。提高先期开采地段高级资源储量比例,取消对全井田资源储量比例要求(注意:只取消了比例,而没有取消有关查明程度要求),有利于保证矿井达产及还本付息期间正常生产,有利于缩短勘查周期,提高勘查资金利用率。是否对全井田的高级资源储量比例提出要求,即对十五年甚至三十年后的工作程度提出要求,由矿业权人自行决定,现行规范并未禁止设定此比例要求。 先期开采地段面积和服务年限,属于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范畴。 3.关于工业指标
现行规范规定了一般工业指标,如有需要调整工业指标的情况(包括高硫煤在内),已在17.1中说明。 最高硫分指标的确定,遵照《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的要求。 现行规范对不符合工业指标的资源是否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过去和现在都有对煤层厚度比规范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的、灰分为40~50%的、硫分大于3%的,予以计量的情况。规范不禁止这种做法,因为符合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政策,也对矿山企业有益。但由于其不符合一般指标要求,将这部分资源量予以单列,这与过去的处理原则一致。 4.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
勘查阶段调整只取决于矿业权设置的勘查区范围和资源赋存的客观情况,是否符合勘查阶段调整的条件。与是否是国家规划区、探矿权人是否有此要求等基本无关。
5.关于现行规范与原规范资源储量分类对照
在执行新规范中,有人认为原规范的A级应相当于现行规范的331类(在概略研究阶段),在评审地质报告中也有许多类似情况;或认为现行规范与原规范根本没有可对比性。这是由于没有弄清楚现行规范与原规范的承继关系和区别之处。现行规范与原规范各勘查阶段基本相当(普查、预查略有差别),不同之处是现行规范对资源储量赋予了经济意义。原规范的储量级别划分条件仅相当于现行规范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如原规范的A级只是现行规范的“探明的”类别,而不是331类(如果在概略研究阶段)。它只是三位代码中的第三位数字,并不涵盖前二位数字。只有在进行了概略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后,才能决定前二位代码数。
6.关于局部可采煤层定量表述
对局部可采煤层予以定量,涉及的问题较多,全国情况复杂,基本是不可能定量的。在局部地区可行的原则,放大到全国就行不通。
划分可采(局部可采)、不可采煤层只是为了便于评价和比较煤层的可采程度,与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是否对其估算资源储量,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行规范不作统一规定,指导意见的5.4条已经明确。
7.煤层稳定性评价
煤层稳定性评价中的煤类问题,按照现行规范中资源储量估算指标中的四大类处理,操作起来简单易行。 未采用煤质变化的标准差。理由是煤类和煤质变化在煤层稳定性评价中不是决定性的因素。根据过去和近年评审的煤炭资源储量报告,凡是标准差与定性评价不一致,均以定性评价为准。在原规范实施时期,尽管其实施说明也有此内容,但基本没有计算标准差或按标准差决定煤层稳定性的。 8.煤炭资源贫缺地区资源储量估算指标
煤炭资源贫缺地区资源储量估算指标中,补充了最高硫分指标。除炼焦用煤外,不设灰分指标,而只采用发热量指标,符合贫缺地区实际,也与旧规范规定的指标相同。
煤炭资源贫缺地区增加了重庆市,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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