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设立融资平台,随后,市(地)级、县(市)级都设立了自己的融资平台,甚至集镇、乡村也设立了融资平台。受政府财力的限制,政府融资平台的层级越低,其潜在风险越大。
2、决策管理机制不统一,公司治理结构不顺
投融资平台作为独立法人向金融机构或在资本市场融资决定了相关债务的偿还依赖于地方政府支持。作为政府融资平台,其自身是没有主动融资权力的,它们的融资必须得到有效的授权,资金筹集和支配的权力始终集中在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决策机制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到位。事前审批、事中操作、事后监督没有形成一套统一、规范的制度约束。各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方式多样。政府相关部门都设有下属公司,涉及部门较多,如发改委、财政、国资等,而且管理模式不一致,管理细则多样。这样在融资过程中,协调成本较高,造成效率损耗并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同部门的公司获取的银行贷款难以汇总统计,对财政负债能力构成为威胁。另外,往往重事前,关注如何借到钱,轻事后管理,忽视配合债权人对资金的监管。因此,事前虚增资本金、融资后抽逃资本金、挪用融资资金等情况屡见不鲜。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缺乏约束机制
融资金额巨大,超过政府实际可承受能力。由于地方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大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用项目本身产生的效益来归还银行贷款,要用当地本级政府未来的财政收入来归还。巨大的还款压力对一些相对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负担。由于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融资的金额没有明确的约束,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极力扩大融资量,甚至不考虑自身还款能力,似乎借款越多政绩越好,把还贷负担转给了后几届政府。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问题,形成银行贷款的逾期欠息;有些地方就靠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勉强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再通过延长贷款期限、延长还贷宽限期来缓解还贷压力,从而导致银行贷款期限越来越长,有的甚至超过30年。
4、融资手段过于单一,直接融资欠缺
银行贷款目前是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政府融资对于银行的信贷资金依赖性很强,商业银行具有自身的评价体系,往往与政府融资特性的吻合度存在差异。当由于货币政策导致银行可运用资金紧张或受资本充足率约束的贷款规模不足的情况下,政府融资的稳定性将受到影响。因政府主导的项目一般建设周期比较长,政府融资95%以上均为中长期融资,因此,仅依靠银行贷款,不利于政府保证长期建设而持续投资的需要。应该寻求直接发债、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手段为补充,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政府融资市场。
5、信息披露不充分,贷款银行很难获取全面的信息
目前银行或者民间资本获取的财政信息非常有限,政府通常不向银行提供详细的财政收支变化、政府融资平台总贷款金额等情况,并且数据的精准性尚存疑虑,而项目信息往往都是政府提出融资意向后方可获得,对于重点项目的融资尚没有形成公开的市场竞标机制,政府融资项目回避银团贷款方式,往往与多家银行分别签订合作协议,但银行间没有共同的信息平台,往往无法从总量上掌握融资平台的融资总量。并且,相对于政府而言,银行或其他投资者均为弱势,无法
对等协商。财政系统中普遍存在报表格式不统一、统计口径不一致、财政数据不公开的情况,使得贷款人的调查成本增大,无法科学、准确和定量分析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水平、还款能力,区内偿债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列表等部分重要数据往往不对外公开披露,使得政府融资的透明度受到置疑,加大了融资的风险,不利于政府信用建设和金融稳定。由于银行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评价完全取决于本级政府的财力,而不取决于公司本身的还款能力,因此银行更需要了解掌握政府财政收支、财政偿还能力的情况,而实际上,银行往往只能凭借一些不完整的资料来做评价。在目前多家银行竞争、一个政府又有多个融资平台的情况下,某一家银行要想对某个项目资本金来源、资本金到位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也是很难的,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监控政府融资平台跨银行的资金流向,更难掌握融资平台的资本金是从何而来,有时甚至要跟踪了解本行贷款的真实用途都比较困难。每一家银行只能了解与其有借贷关系的那家公司的融资情况及在本行内的资金流向。从理论上讲,银行可以控制自身对地方政府融资的总量,可以通过设定一个总授信额度来控制政府融资平台的过度融资,但实际上很难操作。一家银行控制了总量,而其他银行没有控制,那么这一家银行就无法控制风险。一家银行不再发放新贷款了,其他银行继续发放贷款,同样会出现政府融资平台过度融资的问题。过度融资的风险并不因哪家银行控制了总量而降低。相反,如果其他银行给予了更多的贷款,融资风险还会进一步扩大。
6、自身偿债能力不足风险
地方政府成立的投融资平台,其注册资本绝大部分为当地城市道路、桥梁、公园等公共设施,现金注资很少。很多投融资平台资产规模很大,但大部分是城市道路、桥梁等非经营性资产,既不能产生收益、出现债务危机时也无法变现。土地资产在很多城投公司的资产中占比很大,但土地资产流动性较低,同时入账时还可能存在评估价值虚高的问题。投融资平台主要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大部分项目是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因此很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高、资产利润率低,项目自身无现金流或现金流不足,不能满足偿债需要。
7、融资贷款主体的制度性缺陷可能引发信贷风险
由于规范地方政府运作的法律框架不允许地方政府从市场借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独立经济实体,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向市场借贷并快速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司化政府机构形式。然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承担债务责任的限制。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银行一般要求政府出具政府补贴还款的承诺函,承诺在政府指定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由政府实行补贴还款。然而,严格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地方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并具备法律效力。由于地方政府不具备法律许可的贷款资格和担保资格,这类地方政府控制的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基建项目的最终还款,将由地方税收或土地出让收益来保证。由于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不断膨胀,严重依赖财政补贴的融资平台能否真正做到还本付息,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财政收人的增长和土地价格的上升。鉴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居高不下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财政收入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使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最终转化为信贷风险。
对宏观调控影响与建议
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过多,导致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相互捆绑。从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看,一方面,地方的融资方式并不丰富,其主要的融资渠道还是银行贷款,因此,地方债务的风险也就集中在银行体系,地方债务将成为银行坏账的一枚“潜水炸弹”。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多为“铁公基”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今后需要后续不断的资金投入;若不继续增加贷款供应,必然有一批项目要断掉资金链,成为烂尾工程;但继续增加贷款的供应,则会带来越来越大的通胀风险和银行坏账风险,从而带来金融风险甚至影响金融稳定。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不规范、不透明和关联交易众多,导致中央银行及有关监管部门无法对融资平台的整体债务(或为负债,主要为银行信贷)进行评估和估算,也无法得知其总体上是否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判断是否继续给予融资支持,也没有统一的监管准则。从对财政政策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管理上看,由于我国地方政府不能破产,因此一旦政府出现财政危机,中央政府就要出手解救,如果多个地方政府同时出现财政危机,则可能会拖垮中央财政,危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2010年在宏观调控情况更为复杂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在操作层面的协调配合,财政政策要为货币政策提供好的环境和条件,货币政策要更好地支持财政政策,要避免出现两种政策作用方向不一致或风险过度集中于一方的情况。同时,应完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体制,增强地方政府负债透明度和内外部约束。
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把政府融资平台纳入监控观察范围,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法规还没有出台,对地方政府债进行管理的机构不明确。从现有的《预算法》角度看,地方政府被禁止进行赤字预算和举借债务,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现实法律的冲突,使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规避《预算法》的约束,投融资平台等地方融资中介也就是地方政府应对此问题的一种手段。但是,地方政府拒绝债务有其一定的必要性,特别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需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相关问题从法律层面予以相应的明确,并且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明确管理的主体和有关责任,控制地方政府融资欲望。
尽管地方债务管理存在严重的多头管理现实,但目前暂时把融资平台纳入监控范围却具有现实可行性。监控内容可包括资本金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规范、资金流向和使用效率、还款来源、财政风险社会化程度以及信贷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等。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实施更为审慎的风险管理举措,这包括对项目资本金的严格监控,以及对偿还能力的深入分析,控制发放打捆贷款,重点跟踪不同地方政府的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来把握融资平台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金融监管要加强与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财政部门要求各融资平台公司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提高运作透明度,提高资料信息共享度。 2、应当着手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化、市场化、透明化改革。给予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地方城市化建设和应对金融危机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已经累积形成的巨大的融资规模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应当着手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化、市场化和透明化的改革。(1)提高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透明度。把增强地方债务信息的透明度作为重要考量标准。比如由省级地方政府牵头对辖区内融资平台的债务总量、结构和期限进行摸
底并知会各地央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可采取对上规模平台债务进行重点披露,以便使隐形负债公开化,改变信息严重不透明的状况。(2)推动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市场化,引入民间资本。创造条件推动市政债券等的发展,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尝试更市场化的方式投融资;或者采取公私合营模式(政府和私营资本各占一定比例)组建平台,进行市场化运作。从各地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看,通过债券发行等形式筹资建设的项目,往往具有相对较高的透明度以及相对较严格的自我约束。这与债券发行所引入的各种市场约束机制密切相关,例如投资银行和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的参与,等等,促进了项目投融资行为的规范化。在当前的状况下,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市政债券的发展,鼓励这些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也可以创造条件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开发区或科技园。同时,鼓励尝试运用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包括资产的证券化和更为灵活的融资结构。(3)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责任制度和债务的偿还保障机制。由于地方政府常因换届等问题造成责任不清,有必要对之进行事先规范,可引入问责制;地方政府也应统筹本地财政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本付息计划并进行日常监督等。无论是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的贷款行为,还是不同形式的发展行为,都必须要求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与财力相匹配,期限尽可能与政府任期相一致。要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严格管理地方政府担保行为。同时,在地方政府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有效清偿的情况下,适时探索实施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制度,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3、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主体和融资方式,逐步扩大直接融资方式领域和比例。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建议采取不同的融资主体或项目管理主体,有效划分资产边界,实行多元化的融资主体,拓宽融资方式。第一类是轨道交通、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建设、水污染治理等项目,此类项目大多为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部分或完全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这类项目可以通过成立投资公司等政府出资主体,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融资。第二类是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生产和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再利用等项目,此类项目虽属准公共产品属性,但市场化运作模式成熟,可以采用BOT、PPP等方式运作,以收费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可以采取成立项目公司或委托民间资本代理运作,对于建设和运营主体的选择可以招标,选择有实力有经验的法人实体,收费权的注入作为融资的要件,此类融资的偿还以项目运营收益为主,并依靠部分财政资金。第三类是开发区或商务区中土地一级开发等涉及土地、房产的项目,此类项目属完全商业项目,依靠项目自身收入保障归还融资,其还款来源主要为土地出让收入或项目运营后的综合收益,不涉及财政资金。因此,地方政府可在充分研究所辖地区的建设需求,合理预测可支配财政收入和债务规模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的融资主体体系,合理配置财政资金,引入民间资本、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资金,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
4、加强宏观政策特别是货币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整体协调配合。控制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节奏,规范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的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集中资金首先确保已开工项目按期完工;科学合理地安排投资计划,适当后延中央投资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同时,对产能过剩行业的投资要从严控制,坚决抑制重复建设等盲目投资。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的土地和资金供应,为稳定房价创造长远有利条件。加快出台多种措施拉动民间资本,尽快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性行业准入制度,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这些领域。货币政策方面,
应兼顾“灵活性”和“稳定性”。货币政策应注重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规模和力度都应该控制在温和范围之内,以合理控制信贷增量,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需求要区别对待、合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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