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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12 7:57:5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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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维护群众利益 用真情化解社会矛盾

用行动构建和谐社会

记我 参与镇安小田坝“6〃18”案

近几年来,我国在森林土地、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领域矛盾凸现,纷争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也屡屡发生,稍有处臵不当,便会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反之,如果处理得当,就能化解矛盾,避免损失,既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下面就我参与处理的镇安小田坝“6〃18”案作简要介绍。

一、案发的基本情况

2006年6月18日15时许,王正波(男,汉族,1978年1月2日生,,云南省嵩明县四营乡四营办事处官屯村人,持530127780102271“B‘类驾驶证)驾驶云M11104(临)号东风自卸货车载7〃4吨钢筋由龙陵镇安方向使往保龙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方向,当车行至镇(安)龙(江)线K5+500米处岔向高速公路施工工地(小田坝茶厂门口)时,其所驾驶车辆侧翻在公路上,车上的钢筋和车身砸在路边行人杨开绍等6人身上,造成杨开绍(男,11岁,学生)当场死亡;造成杨大瑞(男,5岁,学生)出血性休克,左大腿下段截肢,右股骨、胫骨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造成李达凯(男,7岁,学生)右骨骨折,左小腿挫裂伤,后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造成杨大茂(男,5岁,学生)左胫骨斜形骨折;造成杨秋芹(女,6岁,学生)左足第一趾骨近节骨干中段骨折;造成杨大伟(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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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身上表皮擦伤及肌肉损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员王正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且无力赔偿,肇事车主看到事态严重后又逃之夭夭,被害人家属的死亡赔偿费和伤者医药费等一时形同泡影,他们知道如果按交警告知的法律途径向驾驶员索赔最后只能拿到一纸空文。便从2006年7月30日开始聚集上百村民以一是事故地点位于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土建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借用该村原有村庄道路进行运输;二是车辆肇事时所载的钢筋为该标段所有;三是该车所运钢筋超载超长且固定不稳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要求该标段立即赔偿全部损失为由截断了正在建设中的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土建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施工道路,导致作为云南省重点工程的该标段高速公路建设被迫停工,严重影响到保龙高速公路土建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工程进度,进而影响到整条保龙高速公路是否能如期竣工。当地政府派出了县乡联合工作组协调此事,但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后却遭到村民围攻,二十多天过去了,工作毫无进展。于是,在2006年8月24日中午,保龙高速公路土建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施工队上百名工人手持钢筋、木棒等工具强行清除村民所设路障,由于当时村民大多外出做活,在家人少,没有形成械斗,但到傍晚大多数村民返家后,情绪异常激动,村子周围陆续聚集几百村民,重新阻断了道路,手持砍刀、木棒等工具,并要去施工方械斗,整个事件正处于一触即发状态,情况万分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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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事件引起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县委政法委直接指挥公、检、法、司等部门协调此案,我也应邀为死者家属及伤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的处理情况

接到任务后,我迅速向交警、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并和后续工作组一起奔赴现场,通过和村民直接对话,耐心细致的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分析案情后告知村民此案符合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只有驾驶员一人,除此之外,还应有车主、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土建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也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过错,也是本案的民事赔偿主体,后两个责任主体具有充足的赔偿能力,只要通过正常司法程序,把原先遗漏的当事人追加为被告,是能得到法律规定的应得赔偿的,并且我可以作为他们的法律援助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根据委托授权代为进行诉讼的各项活动,如果村民执意用武力解决,到时不仅赔不到钱,而可能发生新的伤亡、遭受新的损失和受到法律制裁。在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村民打消了各种顾虑,最终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并于次日拆除路障放车通行,我当然也成了村民索赔的援助律师。

接案之后,我做的第一件事是把村民原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撤诉,理由是:一方面,刑事部份审限临近,我们没有足够时间收集证据并进行必要的伤残和残疾用具费用鉴定;另一方面,原刑事附带民事部份漏列有赔偿能力的当事人,诉讼意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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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再一个方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最高法院有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中一个小孩被钢筋砸死,一个小孩被当场砸掉了一肢小腿,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而且给死者亲属和伤者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本案赔偿的重要内容。

我做的第二件事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德宏振宏司法鉴定中心对伤者杨大瑞、李达凯进行伤残等级及的评定;向法院申请对截肢者杨大瑞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安装假肢及后续治疗费用的司法鉴定,以便确定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费等这些需要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确定的事项。

我做的第三件事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因为诉讼所涉两被告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土建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和法律车主隆阳区春雷石厂都极有可能在保龙高速公路峻工后人去楼空,如果在诉讼时不进行财产保全,到拿到生效判决时真的就变成了群众所担心的是一张废纸。

我做的第四件事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理由是由于部份受害人伤势较重,并严重残疾,都是贫困山区的农村孩子,由于此事故欠下了巨额医疗费,并需要二次手续,花了不止一年的时间,但官司还没有结束,如等官司终结再到执行拿到款,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因为本案部份被告对死伤者的生命和健康熟视无睹,企图和群众打持久战,用拖延策略拖挎本已贫困不堪,现又雪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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