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福建沿海港口优势,构筑以福建沿海港口为枢纽向周边内陆辐射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与周边内陆地区合作建设“陆地港”,不断完善口岸大通关机制,扩大区域通关和直通放行覆盖范围,推进口岸通关规范化、国际化和便利化,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畅通福建沿海港口与内陆腹地间的物流,使福建成为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通道。
九、着力构建海洋科学开发的体制机制
着眼于率先建成我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区,解决目前海洋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陆海统筹、集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开发与综合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创新海洋综合管理体制
建立科学用海新体制。严格执行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制度,坚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相协调,科学论证、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加强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编制、修编和严格实施《福建省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福建省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等规划,强化规划引导和控制。开展海湾围填海后评估工作,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洋经
济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海湾数模”研究成果,加强围填海项目的论证管理。创新海域使用报批认证审批,简化重点项目海域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合理划分沿海海域商船通航区与渔业作业区,实现商船航行区与渔业作业区的相对分离,促进渔业与航运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和渔业补偿机制,规范渔业拆迁补偿工作,使滩涂、海域的拆迁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建立协同护海新体制。实施海陆统筹、河海兼顾、一体化治理,建立近岸海域海洋环境部门协同保护机制,加强海洋、环保等涉海部门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观测设施建设、数据采集、联合执法等方面的配合,推进一体化建设,统一海洋观测、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基层管理协调,实现省、市、县(区)在海洋生态保护上的有序分工与高效合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涉海部门参加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涉海部门在海洋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合力推动海洋资源科学、规范、有序利用。
建立依法治海新体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性海洋法规、规章立法,制定、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入海口与排污口管理等法规体系,对具有完整自然地理单元的特殊海洋生态环境区域,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健全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
管理体系,严格按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法规进行管理监督,确保所有用海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强化违法用海责任追究,完善海域使用管理配套制度,强化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海洋环境生态修复与保护措施,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海洋执法程序,建立完善海洋、交通、国土、环保、工商、海事、边防、反走私等部门相配合的海上执法协调机制,强化海洋执法监察监督。
(二)完善海洋开发政策
财税政策。加大对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海洋科技专项的财政投入力度,落实海洋高新企业认定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福建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福建航运企业在境外建造或购买的国际航线船舶给予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惠。
金融政策。拓宽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引导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海洋经济的风险投资力度。支持涉海企业资产重组,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直接投资、合资、合作、BOT等多种灵活的投资经营方式,加大海洋开发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扩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推行各类船舶、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和渔权、海域使用权质押贷款等适应海洋产业发展的新型信贷模式。完善
政策性渔业保险,探索建立大宗水产品出口保险制度。支持福建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福建省涉海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提供绿色通道。
产业政策。建立分类引导的海洋产业发展导向机制,对鼓励类产业,在项目核准、用海指标、资金筹措等方面,予以支持;对限制类产业,严格控制规模扩张,限期进行工艺技术改造;建立淘汰产业退出机制,强制高能耗、高排放的产能退出。支持在福建省六大海洋经济密集区内合理布局建设的重大临海、临港产业项目,适当下放部分临海、临港产业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并列入省级以上规划的,授权福建省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加大对福建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和避风锚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福建购建远洋捕捞船舶给予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增加福建渔船公海渔业捕捞配额。
科教政策。建立有效推进和保障机制,加大对需要重点支持的海洋科技研发平台的政策和资金扶持;统筹海洋、经贸、环保、科技等部门专项经费,设立海洋科技攻关专项基金,对制约海洋开发的关键技术组织重点攻关;建立产学研项目对接和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在福建设立国家级海洋科研平台,安排国家级海洋科研项目时,加大对福建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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