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研究综述
摘要: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从北魏至唐实施近三百年,在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史学界一直都很重视对均田制的研究,建国以来先后发表的专题性论文已达六十余篇。本文将建国以来均田制研究和讨论的情况作一综述。
关键字:均田制、研究综述、土地制度
均田制从北魏到唐朝历时三百年,在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国内关于均田制的研究和讨论,是从1954年以后逐步展开的。此前,缪钺和刘尧庭曾先后发表《释北魏均田制》和《北魏均田制度的形成》两篇关于北魏均田制的文章,但没有引起讨论。1954年《历史研究》杂志发表了侯外庐的《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间题》和邓广铭的《唐代租庸调法的研究》两文。
此后,围绕均田制是否实行,均田制的性质,以及均田制的产生等问题展开了讨论。1955年王仲荤的《北魏初期社会性质与拓跋宏的均田、迁都、改革》,和1956年店长孺的《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两文,就均田制的产生、性质及其破坏提出了系统的看法,推动了均田制全面的研究。1959年金宝祥发表了《论唐代的土地所有制》,韩国磐发表了《从均田制到庄园经济的变化》。他们把均田制的研究和唐代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进一步联系起来。
六十年代讨论向纵深发展,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如杨志玖的《论均田制的实施及其相关问题》、唐耕祸的从敦煌吐餐番资料看唐代均田令的实施情况》。但也有很多没有来得及公诸于世,有的尚未最后完成,到了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发表出来,如汪鼓的《对北魏均田令条文的解释》、陈守实的《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稿》等。
七十年代末起,中国学者对国外学者特别是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有了更加全而的了解,对敦煌吐鲁番文书也更充分地加以利用。老一辈学者有王永兴的《唐田令研究—从田令和敦煌文书看唐代土地制度中的几个问题》、金宝祥的《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赵俪生的《对北魏均田令的一些分析》、唐长孺的《唐贞观十四年手实中的受田制度和丁
中间题》以及韩国磐的专著《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等。中青年学者也发表了一些很有见地的论文,如刘枫的《李安世的均田疏和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历史条件和作用》、杨际平、赵吕甫关于唐代吐鲁番文书中“部田”名义考释的文章、宋家任的《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唐代均田制的性质与施行问题研究》、娜库林的《试论“均田之制”的缘起及其弛坏的根本原因》等。在近几年中,对田令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对各朝田令的变化及其原因进行了探索。许多学者还力图从当时的历史实际情况出发,概括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性结论。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讨论中比较集中的几个间题。
一、关于均田制的产生问题
关于均田制的产生,有的学者认为北魏太和九年遗使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其实是把过去鲜卑拓跋部初到塞外分土定居后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推广于整个北中国。这种带公社性质的均田制度居然能在这些地带植根,是由于古代中国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看法,而西晋的占田制更加强了土地所有权属诸国家这一过程。均田制就是在当时土广人稀的情况下,北魏的“计口授田”与西晋占田法两种制度相遇混合和交叉的结果。有的学者还指出,北魏实行均田制时,在地广人稀区域存在大全荒地,在地狭人稠之地也可能有由于土地所有权不明确而谁也不能拼种的荒地。为了消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的现象,政府把所有无主、有主的土地首先是荒地作为国有,并规定现拼作者对于所辨土地的权利。具体的办法就是把袋内土地制度的特点结合中国农村情况以完整的形式向全因颁布。这就是均田制。
有的学者则认为,均田制的产生,北魏太和九年均田令的颁布,必须从当时作为地主土地所有制主要形式的世族地主所有制的变动去探索。世族地主所有制之所以开始变革,归根结底,是由于连绵不绝的农民起义。随着阶级斗争的激烈,为尚门世族所荫庇的隐户,却纷纷脱离私家的羁绊,变为国家的编户了。由隐户而为编户,反映了高门世族封建特权的开始削弱,也反映了直接生产者对高门世族依附关系的开始减轻,并导至国家佃农依附关系的强化。这种以国家佃农依附关系强化为特色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在太和九年前已经局部地出现了。到太和年间,为国家政权所掌有的国家佃农,大大增加。
于是才以法令的形式,颁布“均给天下之田片的田令,以表示均田制的正式出现。
二、关于均田制的实施及其作用
均田制颁布后,是否确曾实施过?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五十年代,邓广铭在《唐代租庸调法研究》中首先提出,唐初颁布的所谓均田令,自始就不曾认真推行过,确曾做过的工作,只是把全国各地民户私有的土地一律更换其名称。他列举一了三点作为证据:一、杜佑很重田制,但在《通典〃田制》中对武德七年的均田令无一字道及;二、憧关以东、大河南北的各地区经隋末战乱至唐初,是一片荒凉之地,应是推行均田制的重点地区,然在贞观六年,这些地区仍是“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道路萧条”。适合推行均田制的关东地区,也无实行均田制的迹象可寻;三、敦煌发现的有关残卷的记载,已受田与应受田相差甚多,而且每户所得田亩,大都是零星分散在四面八方,和“务从近便,不得隔越”的原则全不相符。这种状况,说明各段土地绝非由政府领受而得,而是各户人家在不同的年月内凭靠不同的机缘分别购买而得。到了六十代初,谭惠中在《关于北魏均田制的实质》中又提出,北魏均田制不仅没有触动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而且也没有把土地授给农民。首先,从均田令本身就可以发现没有授给农民荒地的证据;其次,史籍没有记载北魏把土地确实分给了农民;第三,历史事实既没有给农民授田,也没有授荒地。太和九年颁行均田令后,十一年韩麒麟奏“制天下男女计口授田”,十二年有司上言,“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民”。这不仅可以表明当时存在着大量无主荒地,而且又证明政府掌捉的可耕荒地并没有配给农民耕种。
岑仲勉、韩国磐、胡如雷、乌廷玉、唐耕藕、赵俪生等多数人都不同意均田制未曾施行的意见,认为均田制自颁布以后确实是实施过的。他们指出,均田制实行过程具有很大的复杂性,需要一定的时间。对韩麒麟奏议,可以从两方面来解答:第一、太和九年十月才遣使者与州郡牧守一起办理均田事务,使者所至地面有局限,牧守有勤惰,故十一年不可能立时生效;第二、韩麒麟所言专指“京带”,京徽有其特殊性,是大官僚、大贵族的集中地,“公田”、“职田”、“赐田”大都在此,在推行均田制时是会有阻力的。因此,韩麒麟之议不足作为均田令未曾执行的佐证。唐代,两《唐书》的《食货志》及
一些纪、传,《唐六典》、《全唐文》、《通典》《金石萃编》、《册府元龟》等史籍中都有均田令、授田的记载,永徽时的《唐律疏议》对均田制记载颇详。根据史料的记载,可以完全肯定均田制是确实推行过的。再从敦煌、吐鲁番的户籍残卷来看,户籍上都明确地标志着口分、永业、买川(说明买田与口分、永业田的来源是不同的),而且还有“退田”、“回收”、“还公”及转行给授的记载。这些记载与唐代均田令中的规定正好相互印证。残卷中农民上地的零星分散,这除了受白然环境的影响外,是由于北魏以来土地的不断还授和不触动私有土地及土地买卖所造成。而受田不足,这是普遍的观象,并不能以此论证均田制未曾实行,只能说明均田制的实行很不彻底。据上例证,他们认为,“对于当时曾否进行均田,是不难得到答案的”,“均田制度在初唐的实行,是不可争辨的事实”,“均田制度实行的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韩国磐还指出,唐代的均田制曾影响到邻国和国内少数民族,如日本、高丽、吐番、南诏的田制都受到唐朝均田制的影响,这些可作为唐代均田的旁证或参考。
对于均田制的作用,论者的意见比较一致。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延缓了土地的兼并。同时使流亡、无地的农民与土地相结合,缓和了社会阶级矛盾,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并且有利于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制。北魏至唐均田制的推行,对于该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关于均田制的性质问题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关于均田制性质的研究是学术界探讨的焦点,然而半个世纪过去了,这个问题仍然是学术界探讨的重点,学者们从户籍法、田令等一些细微的方面入手,从而更深入的研究了均田制的性质。
武建国认为,北魏至唐推行均田制,将国有荒闲无主土地和人户的世业之田都纳入于均田制的范围之内,但是它并没有改变现实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更没有创造出新的土地所有制,只是用法律的形式将其规范化、统一化、法典化,既保护了国家的利益,同时亦维护了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因此,均田制的土地所有制具有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的两重性质。杨际平在《均田制新探》中提出,从令文的角度看,北朝隋唐的“均田制”,似乎是一种国有的土地制度,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均田制下继续存在着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
且为数不少。因此,均田制虽具有土地国有形式,但在具体实施时,实质上还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它并未改变秦汉以来我国土地所有制的性质。
赵云旗在《论均田制的两重性及其发展与作用》一文中提出,在均田制中,农民受田是历代的主要内容,所受田主要有永业、口分和园宅地。而这三种类型的土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有和私有两种成分的事实,充分证明了均田制是一种具有两重性的土地制度。另外,从土地所有制方面来考察,均田制本身包含着公有和私有两重性。从受田对象方面分析,它本身又包含着官田与民田两种成分的对立,也具有两重性。
刘玉峰在《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一文中认为,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共同规划安排了国有土地和私有制并存的二元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其中国有土地又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体现了国家主权意志、法权意志和统治意志,体现了政治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干预和操控。同时,唐前期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具体形态又是多种多样的,把当时的土地所有权视为单纯的国有或者私有,都失之片面。
宋家钰通过对户籍法的研究发现均田实际上是国家关于土地占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户籍上的已受田就是来自祖业的私田,它们被划分为口分田与永业田,是为了按照田令审查民户土地的继承和转让的合法性,性质上都是私田。
与众多学者不同的一种观点认为唐代均田制是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不是土地分配制度。这是王永兴在《论唐代均田制》一文中所提出的。
本文所引文献主要来自期刊、有关均田制方面的专著。均田制研究所涉及的面比较广,由于时间和个人能力问题,只综述了研究和讨论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其他诸如:均田制的破坏、授田对象的变化及其原因等等不再一一介绍。以上的概述亦可能会有不当甚至错误之处,请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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