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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典当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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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典当业务规则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一章 业务范围

一、本典当行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

2、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或者未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本典当行不能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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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第二章 收当规则

四、收当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典当的当户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照片),且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户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当户典当时,应先填写《典当申请表》,典当行业务人员应根据第四条规定查验当户证件原件,并登记、复印备查。

六、查验当物规定

1、下列财物一律不得收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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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产。

2、查验当物权属

(1)当户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才能收当; (2)共有财产的典当必须共有人一起办理;

(3)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发现当户可疑或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人员的,应立即向公安要关报告。

七、当物为房地产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当物为机动车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质押典当手续。

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八、在查验当户、当物符合以上规定的前提下,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估计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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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当票及当物保管

九、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款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典当行机构的名称及住所;

2、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3、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5、利率、综合费率;

6、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7、当户须知。

十一、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当票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在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二、当物应当区分类别妥善保管。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当期内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到不可抗力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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