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2)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3)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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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2.3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其中应包含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出资人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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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或融资租赁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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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金融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的情况,拟设立或被参股、被收购方的名称、所在地以及业务范围,设立、参股或收购的原因或目的、金额及持股比例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业务发展战略,设立、参股或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自身发展战略的方向,设立、参股或收购行为对申请人的资本、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响,申请人的资本拨付能力和并表管理能力。参股或收购事项的交易结构和安排,对拟收购机构的整合方案和发展计划,收购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
(4)投资、参股、收购协议复印件。
(5)对设立、参股或收购后的机构的管理控制机制,拟在设立、参股、收购机构派驻人员背景、职务及职责。
(6)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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