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2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5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的承诺(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集中度的预测。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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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母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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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租赁公司
2.1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及发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以及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等内容。
(4)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发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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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发起人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发起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发起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发起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发起人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
⑤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发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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