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用航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
通用航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
保单中的标题、边注仅为方便查阅而设置,并无法律意义,也不应认为是保险条款内容的一部分而影响对保单责任的理解。本保单包括投保单、保单明细表、保险条款、保单附件、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条款中的某些词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应以保险条款第4项“定义”部分的解释为准。 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单规定的责任范围和方式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责任。 1
1.1 保障范围
1.1.1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飞机因本保单非除外责任导致的意外损失或毁
坏,包括被保险飞机失踪,即飞机起飞后10天内没有任何消息,并有权选择货币赔付、重置或修理等任何一种方式进行赔偿,但保险人依据本项责任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第三项所列被保险飞机的保险金额,并要扣除本条款第1.3.3项所规定的金额。 1.1.2 如果保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飞机投保了飞行风险,保险人将在保险金额之外另行赔付被
保险飞机毁坏或紧急迫降后为保证飞机即时安全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应急救助费用,此费用赔偿以不超过保单明细表第三项所列被保险飞机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
1.2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渐进损失和机械故障
第一部分:机身一切险
1.2.1 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被保险飞机任何单元的自然磨损、渐进损坏、机械故障、内在
缺陷或失灵,以及由此引起的限于该单元范围内的任何后果损失;
1.2.2 任何有渐进或累积效应的因素对任何单元造成的损失,但对于可归因于单一的、有记录
的事件的损失,则可在上述第1.1.1项下获得赔偿。
由于上述第1.2.1和第1.2.2项所述情形造成被保险飞机的意外损失或毁坏,可在上述第1.1.1项下获得赔偿。
1.3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条件: 1.3.1 如果被保险飞机发生损坏:
拆卸、运输和修理
1.3.1.1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飞机进行拆卸或修理,除非出于安全考虑
的需要,或是为了防止被保险飞机进一步的损失、或是为了遵守有关当局的指令而采取的行为;
保单号: 第1页,共19页
货币赔付或重置
须从索赔中扣减的金额
不得委付
推定全损
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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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除非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另有书面许可,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以最经济的方式进行的修
理和运送人员及材料的费用支出。
1.3.2 如果保险人行使选择权,对被保险飞机进行货币赔付或重置:
1.3.2.1 保险人可将被保险飞机(包括所有相关记录、注册和所有权的文件)作为残值收回; 1.3.2.2 保单本部分针对该架飞机的保险保障终止,即使该架飞机出于价值或其他考虑仍由
被保险人保留;
1.3.2.3 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外达成协议,重置的飞机应当与原飞机型号、构造相同,
且在合理范围内具有相似的状况。
1.3.3 除保险人选择以货币赔付或重置飞机的方式进行赔偿外,对于本部分第1.1.1项下发生的
索赔,应当做下述扣除:
1.3.3.1 保单明细表第八项第1条第一款所列之金额;和
1.3.3.2 对于任何被修复或更换的单元,其大修费用按已使用时间占大修寿命的比例计算所
得的部分。
1.3.4 除非保险人选择将飞机作为残值收回,否则被保险飞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仍被视为被保
险人的财产,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
1.3.5 推定全损指被保险飞机发生保险事故后,飞机的修理费用加上施救费用及从事故地点运
往修理地点及返回经营地的运输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75%。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将按飞机全损赔付并扣除受损飞机的残值。飞机的残值可由专家确定或经保险双方协商认定。
1.3.6 保单本部分承保的飞机损失或毁坏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其它保险项下也可以获得赔
偿,并且该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本保单保险人事先不知情或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生效或将要生效的,则本保单对于该损失或毁坏不予赔偿。
请同时参见第四部分
2 第二部分:第三者(非旅客)责任险
2.1 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对于由被保险飞机或从被保险飞机上坠落的任何人或物对第三者(不包括机上旅客)造成的、意外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有责任支付并且要支付的补偿性赔款(包括被保险人被判决需要支付的费用,但不包括惩罚性赔款),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2.2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保单号: 第2页,共19页
雇员及相关人员
机组人员
财产 噪音、污染
谨慎出具单据
违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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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被保险人或其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董事或雇员在其为被保险人工作或履行职责的期间所
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2.2 任何参与被保险飞机操作的飞行人员、机舱服务人员或其它机组成员所遭受的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
2.2.3 任何乘客在乘坐及上下飞机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2.4 被保险人拥有或由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或毁坏; 2.2.5 后附“噪音、污染及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除外的损失。
2.3 适用于本部分的赔偿责任限额:
保险人对于本部分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第七项所列金额,并要扣除保单明细表第八项所列免赔额。此外,对于第三者就保单本部分项下承保的补偿性损害针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索赔诉讼,保险人还将另行赔付被保险人为进行抗辩而发生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为解决上述索赔而支付的或被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了保单规定的责任限额,则保险人对于该法律费用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责任限额除以实际补偿性赔款金额之比例部分应分摊的法律费用。
请同时参见第四部分
3 第三部分:乘客责任险
3.1 保障范围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于下列损害依法有责任支付并且要支付的全部补偿性赔款(包括被保险人被判决需要支付的费用,但不包括惩罚性赔款): 3.1.1 乘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人身伤亡;
3.1.2 由于被保险飞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乘客行李或其个人物品的损失或毁坏。
3.2 保险人依据本部分承担上述乘客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3.2.1 在乘客登上被保险飞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免除或限
制被保险人在前述两项损害下的赔偿责任;
3.2.2 如果上述3.2.1项提及的必要措施包括向乘客签发客票、行李单或签订航空服务合同,被
保险人应确保乘客在登上被保险飞机前的合理时间内,收到准确完好的客票、行李单或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上述3.2.1或3.2.2的规定,保险人本部分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将不超过被保险人假定遵守了上述规定而可能存在的法定责任赔偿金额。
保单号: 第3页,共19页
雇员及相关人员 机组成员
非法用途
地域限制 飞行员
其他方式运输 起降区域
合同责任
乘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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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人员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3.1 在为被保险人工作或受雇履行职责期间的被保险人或其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董事或雇
员;
3.3.2 任何参与执行被保险飞机操作的飞行人员、机舱服务人员或其它机组成员。
3.4 适用于本部分的保单赔偿责任限额
保险人在本部分项下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保单明细表第七项所列的相应金额,并要扣除保单明细表第八项所列之免赔额。此外,对于乘客就保单本部分项下承保的补偿性损害针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索赔诉讼,保险人还将另行赔付被保险人为进行抗辩而发生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为解决上述索赔而支付的或被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了保单规定的责任限额,则保险人对于该法律费用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责任限额除以实际补偿性赔款金额之比例部分应分摊的法律费用。
请同时参见第四部分
4 第四部分:除外责任
4.1 适用于整个保单的除外责任
本保单条款中每一部分的保险责任均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4.1.1 被保险飞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保单明细表第四项声明用途之外的目的,保单第4.4项
对飞机各类用途进行了定义。
4.1.2 被保险飞机的飞行范围超出保单明细表第五项的规定,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4.1.3 被保险飞机由保单明细表第六项列名或规定的飞行员以外的人驾驶飞行,但有相应操作
资质的人员在地面操作被保险飞机的情况除外。
4.1.4 被保险飞机由任何运送工具进行运输时,但由于被保险飞机遭受了本保单第一部分承保
的意外事故而需要对其进行运输的情况除外。
4.1.5 被保险飞机起飞或降落以及试图进行起飞或降落的场地不符合飞机制造商建议的标准
时,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4.1.6 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本保单第三部分所述向乘客出具的客票或行李单除外)下
承诺的责任或放弃的权利,但即使无此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除外。
4.1.7 被保险飞机搭载的乘客数量超过保单明细表第三项列明的乘客最大载员人数。
保单号: 第4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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