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4.03 【实施日期】2009.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目前,我省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截止2008年底,全省有职业病现患21506人,发病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12月,省编办批复在省安全监管局设立职业卫生监管处,承担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09〕2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依法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企业要站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1 / 3
认真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的
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与矿山、危险化学品一样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要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投入,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和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要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二、健全机构,理顺职能,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抓住当前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37号)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各级安全监管局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建设,明确落实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落实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等;尚未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的市(州)和县(市、区)要尽快划转职能,明确职责,逐步建立并完善各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要加强与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重点企业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要针对本地职业病危害特点,重点加大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化工、轻工、纺织、医药和电力等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 2 / 3
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把矿山采选、地质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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