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裂纹长度小于焊缝长度的8%时,经业主同意后应使用评定合格的返修焊接规程进行返修。否则所有带裂纹的焊缝必须从管线上切除。 8.7.1.2 非裂纹性缺陷
根焊道中出现的非裂纹性缺陷,业主有权决定是否返修。盖面焊道及填充焊道中出现的非裂纹性缺陷,可直接返修。若返修工艺不同于原始焊道的焊接工艺,或返修是在原来的返修位置进行时,必须使用评定合格的返修焊接工艺规程。 8.7.2 返修规程
返修时必须使用评定合格的返修焊接规程,返修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缺陷的检测方法 b)缺陷的清除方法;
c)检查返修部位,以证实缺陷完全清除; d)预热和层间温度;
e)焊接方法其它细节说明,见本标准5.3.2条。 8.7.3 返修焊接
焊缝返修时,每处返修长度不得小50mm,相邻两处返修的距离小于50mm时,应接一处缺限进行返修。应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由具有返修资格的焊工依照返修焊接工艺规程进行返修。
8.7.4 验收标准
返修处应采用原来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返修焊缝质量应满足第9章的要求。 9 焊缝检验及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管口焊接、修补或返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前应消除表面熔渣、飞溅和其它污物。焊缝外观应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得进行无损检测。 9.1.2 所有焊缝必须进行100%全自动超声波检测或100%射线检测。
9.1.3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并与其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只有二级及以上资格人员方可进行无损检测结果评定。业主应保存无损检测人员证件的复印件。业主可以要求无损检测人员现场操作,以检验其使用检测规程的准确性,以及对设备所显示缺陷进行正确解释的能力。 9.2 外观检验
9.2.1 焊缝外观成型均匀一致,焊缝及其附近表面上不得有裂纹、未熔合、气孔、夹渣、
飞溅、夹具焊点等缺陷。
9.2.2 焊缝表面不应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余高不得超过2mm、余高超过2mm时,应进行打磨,打磨后应与母材圆滑过渡,但不得伤及母材。
9.2.3 焊后错边量应为:当壁厚为14.6mm时,不大于2mm;当壁厚为17.5mm时,不大于2.2m;当壁厚为21.0mm时,不大于2.5mm;当壁厚为26.2mm,不大于3mm。 9.2.4 焊缝宽度比外表面坡口宽度每侧增加0.5mm-2.0mm。
9.2.5 焊缝返修只允许进行一次,一次返修不合格,则该焊缝必须从管线上切除。 9.2.6 咬边深度不得超过0.5mm;咬边深度不小于0.3 mm的任何长度均为合格;咬边深度在0.3mm-0.5mm之间,单个长度不得超过30 mm,累计长度不得大于焊缝全长的15%。 9.3 无损检测
9.3.1 全自动超声波检测应符合Q/SY XQ7的规定。 9.3.2 射线检测应符合Q/SY XQ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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