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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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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类型和范围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审机构对同级办案机构或派出机构立案查处,并已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书面复查核审,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要按照核审案件范围和类型进行本机关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核审案件范围和类型,核审本机关所属各执法业务部门及派出机构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对案件提出维持、修改、变更、撤销、补正、移送等核审意见;

(三)研究、协调、解决案件核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案件核审意见的落实; (五)负责案件审核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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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核审案件范围和类型,工商所专(兼)职法制员负责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

第一章 案件核审范围和类型

第五条 以市局机关的名义办理以下行政处罚案件须经法制机构核审后再做出行政处罚:

1、对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七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七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六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以下行政处罚案件须经分局法制机构进行核审后再做出行政处罚:

1、对公民罚款三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六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六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七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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